[报关规范]进境展览品报关规范和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内容摘自:海关业务标准化规范一、定义
进出境展览品是指外国来华或我国为到国外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或参加博览会而进出的展览品及展览品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物品。 ?
本监管方式代码“2700”,简称“展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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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一)进出境展览品主要包括: ?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包括:?
(1)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 ?
(2)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
(3)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是指: ?
(1)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及交易会、博览会; ?
(2)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
(3)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
(4)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
(5)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
2.上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
3.其它经海关批准用于展示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
1.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出展览品,持证人免填报关单。 ?
2.不复运出(进)境而留在国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3.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 ?
三、管理规定
(一)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 ?
(二)除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
(三)申请由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核准。 ?
(四)期限 ?
1.进出境展览品的期限为6个月,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2.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
4.延长期届满应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手续。 ?
(五)征税管理 ?
1.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展览品,在进境或者出境时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或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
(2)上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
2.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
3.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同意移出指定监管场所,但是进境时未向海关提交担保的应提供相应担保。 ?
4.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经海关核定在合理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1)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应当:①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②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③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或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
(2)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
(3)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
(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
(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
5.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中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
6.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展览品,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关税。
(六)审证管理规定 ?
1.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的,应当向海关交验相关证件,办理进手续。 ?
2.除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进出境展览品可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
3.进出境展览品实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等检验的,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
(七)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境展览品管理规定见本章第三十节暂时进出境货物。 ?
(八)进境展览品不得对外付汇,出境展览品不必填报出收汇核销单编号。 ?
(九)进出境展览品适用征免性质代码为“299”(其他法定)。 ?
(十)进出境展览品须填制报关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用于办理进出境展览品复运出进境。复运出进境展览品报关单“关联报关单号”栏目需填报相关的进出境展览品的报关单号。
相关政策名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出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 ?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出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
(四)关于展览药品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5〕367号) ?
(五)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署监〔1998〕596号) ?
(六)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监管方式名称及代码对照表》的通知(署通〔1998〕832号) ?
(七)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暂准进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的通知(署监发〔2001〕461号) ?
(八)海关总署关于外国商品长期展示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署监发〔2003〕393号)?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贸促展管〔2003〕28号) ?
(十)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台商参加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商台函〔2004〕21号) ?
(十一)监管司关于贸促会《关于提请明确对我国ATA单证册项下一般货物不征收出保证金的函》的批复(监管〔2000〕246号) ?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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