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下,增值标准的问题
请问各位,小弟有问题请教教材232页
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下,增值标准的问题
(2)增值标准这一段
曼谷协定
增值标准 〈 50%
孟加拉国 〈 60%
东盟
自由贸易区 不少于 40%
非自由贸易区 不超过 60%
CEPA 香港、澳门
增值标准 为30%
请问各位,以上30%、40、50%,到底指什么,是指非协议下国家的原材料含量要大于、小于以上标准,还是协议下国家的原材料含量要大于、小于以上标准。
看了半天看不懂。。。。。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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