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rongwang 发表于 2012-8-6 12:41:35

出境修理货物业务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
(2)货物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
(3)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正本、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4)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
(5)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出境维修的,应当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办事流程
1、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上述所列需要提交的单证;
2、现场海关经“三级”审核,直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且在《原出(进)口货物进(出)境修理审批表》上予以批注;
3、予以接受的,海关完成相关操作;不予接受的,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
1、进出境修理物品,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凡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列名的进出口货物,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进境维修货物复运出境以及运往境外维修的货物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境维修货物复运进境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范围,可以签发进口报关单证明联;进境修理货物签发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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