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 9:00-24:00

选择下列客服马上在线沟通:

快速
发帖

客服
热线

010-62010715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关注
微信

关务资讯公众号
顶部
海关AEO认证申请全攻略2022年预归类师考试秘籍中国船务课程视频2020年关务水平测试培训
申请进出口商品预归类视频!AEO认证政策解读商品归类在线解答海关AEO认证,100%通过
AEO认证服务网北京岸谷关务官网预归类服务-归类师权威操作预归类考试网
查看: 1163|回复: 0

[海关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2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7-31 11: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2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13-06-14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3〕3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6-14
【生效日期】2013-6-16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6月16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6月1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税则号列为2935003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6号和2012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6月14日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2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外贸精英网 ( 京ICP备19046145号 )

GMT+8, 2024-11-25 23:25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Copyright © 2001-2024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