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机器设备加工对象范围的把握原则 (陈征科)1 T/ N$ h. e9 }+ B5 t9 G& O
0 F: n0 S8 S' v5 ^; T5 w1 v
在商品归类实践中,机电商品归类的难点往往并不在于设备本身的工作原理,而是由于这类机器加工对象范围的难于把握,如品目84.34虽列名“乳品加工机器”,但该品目注释却有“本品目包括……对乳进行加工或将其制成其他乳制品的机器”,似乎该品目下的乳品加工机器仅限于对“乳”进行加工的设备;另84.74下的“其他固体矿物质的分类、筛选、分离、洗涤、破碎、磨粉、混合或搅拌机器”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究竟何为“固体矿物质”,石料、陶瓷、玻璃及它们的制品属不属于固体矿物质等。上述虽为机电商品的归类问题,其焦点则涉及对材料类商品知识的理解和注释条文中原则性表述的把握,对归类工作者的综合素养具有一定的要求。
0 r4 ~1 I! ]& u* J" N( z 回到乳品加工机器的问题,乳和乳品对应的英文分别为“milk”及“dairy product”,乳品是以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各种食品,即后者是以前者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类制品,显然两者指代的范围不同。品目84.34虽列名“乳品加工机器”,但注释开头却有“本品目包括……对乳进行加工或将其制成其他乳制品的机器”的表述,从而引出了84.34下乳品加工机器的加工对象为“乳”还是“乳品”的争议。如某种以奶粉、糖和水为原料加工制备复原乳的机器,就有观点认为因奶粉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乳”,所以并不符合84.34的注释条文,或即使视奶粉为“乳”,但另外添加的糖和水也已超出了该品目注释所规定的加工对象的范围。然而,进一步研究84.34注释条文后又可以发现事实上该品目注释还列举了黄油和奶酪的加工机器,因为黄油和奶酪都属于乳的制品而非乳,因此只能认为注释“本品目包括……对乳进行加工或将其制成其他乳制品的机器”属于非限定性的注释条款,即84.34包括但并不限于对乳进行加工的机器,该品目所称的乳品加工机器应既包括对“乳”进行加工的机器,也包括对“乳品”进行加工的机器,并且在加工时可以添加各种所需的添加剂。此外,对于“乳品”的范围也存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乳品”范围应以《税则》第四章中的乳制品为界,这样就相当于将品目19.01下以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食品等传统上归为乳品的商品排除在外了。愚认为品目84.34“乳品”的界定范围还是应参照行业标准为妥,一则除条文有明确规定以外,类和章节本身就不适宜作为界定商品范围的标准,二则按照以往的操作习惯,在不存在明显矛盾的前提下,对于《税则》或《注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术语也一直是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参考的。
4 e T7 C$ a. t& H9 @6 _% _ 再看84.74注释:“本品目包括:(一)主要在采掘工业中,用以处理(分类、筛选、分离、洗涤、压碎、磨粉、混合或搅拌)泥土(包括矿物颜料)、粘土、石料、矿石、矿物燃料、矿物肥料、矿渣水泥或混凝土等固体矿产品(一般是指本协调制度第五类所列的产品)的机器。”,虽然此处使用了“一般”这样的原则性表述,但按照通常对注释条款的把握原则,既然该条款已明确此处固体矿产品一般是指第五类产品,在归类实践中也就多以是否属第五类商品作为84.74条文中“固体矿物质”的绝对界定标准。然而,纵览协调制度上述观点其实还是存有值得推敲之处的,如根据第七十章章注四:“品目70.19所称‘玻璃棉’,是指:(一)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及以上的矿质棉;(二)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以下,但碱性氧化物(氧化钾或氧化钠)的含量在5%以上或氧化硼的含量在2%以上的矿质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矿质棉归入品目68.06。”,既然此处认为玻璃棉是一种矿质棉,自然也可推得在归类体系中也可视玻璃为一种固体矿物质。84.74注释中“一般是指本协调制度第五类所列的产品”的原则性表述是否可以有根据地扩大到第五类之外的产品呢?愚以为与前述乳品加工机器的问题不同,在此并不适宜用一刀切的观念来看待,就概念借用的角度而言,以第七十章章注得到的推论有条件地扩充84.74的原则性表述完全有理有据,而坚持84.74固体矿物质仅限于第五类商品的观念虽显教条但操作更为便利,因此应以追求归类认识和操作上的一致为主。
* r4 B t, f9 q1 f! R 综上,《注释》中虽对某些机器的加工对象范围有所规定,但时常因使用了“包括”、“一般”等原则性表述反而加剧了一些归类工作者的困惑,此时死抠局部条文往往会因见树不见林而得出不恰当的结论,而有条件地参考协调制度与机器加工对象相关的材料类部分条款以及协调制度之外的标准显然是更具全局观的做法。
4 |- ^% C. E: P) y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