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通关,如同一关。”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是改革开放以来海关最具力度的变革。宏观至地方经济,微观至企业外贸,如何从中获得真正红利? 策划 执行 | 李灵 执笔 | 李灵 高扬 鸣谢 | 12360 海关热线 一单货,省两天 企业成本的降低归功于通关模式的改变,本轮改革成功打造了一条通关改革“新干线”。 2014年7月1日凌晨,维斯塔斯风力技术集团进口的用于天津工厂的一票货物由北京首都机场入境。 上午9点,仓单进入系统,10点前报关代理公司在天津开发区海关平台顺利录入货物信息,10分钟内海关即已审结。放行信息随即传到北京首都机场仓库卡口,报关代理公司的物流人员成功提出货物,并于当晚将货物送达维斯塔斯天津工厂,通关时间比改革前节省了两天。 “这是通关改革后我们的第一单进口业务,其实我们事先对本次业务有点担心,风力发电设备的吨位普遍很大,而且仓单的及时性、系统的稳定性等问题对我们来说都是未知数。”回忆起当时的情景,维斯塔斯进出口部主管经理刘志杰表情依然有些严肃。 维斯塔斯是世界最大的风力发电设备制造商,其全球最大的一体化基地便坐落于天津。维斯塔斯的设备主要由欧洲进口,交货期较紧的产品通常会空运至北京首都机场,按照以往的转关方式,企业会遇到一定不便。而一体化通关改革给维斯塔斯带来的最直观的改变,就是企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有了很大节省,生产效率得到大幅提升。“我们对这项新政策十分满意。”刘志杰说。 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1978年访问日本时,曾被问及乘坐新干线列车的感受,他的回答是:“就感觉到快,有催人跑的意思,我们现在正适合坐这样的车。”如果以此作类比,中国不断深化的改革进程,也使这个大国的发展保持在快车道上,而推进中的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则是其中耀眼的一环——海关通关效率大幅提升,企业成本得以有效节省,改革红利再一次实实在在地惠及到了进出口企业。 今年7月1日,北京海关与天津海关率先迈出了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步伐。在改革实施的三个多月中,京津两地海关通力合作,按照海关总署《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方案》的安排,对海关监管和服务进行优势集成、资源整合、专业分工,使关区企业切实感受到了改革带来的便利。 天津永诚世家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商务部批准的一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于此次改革,该公司报关部经理刁天一深有感触:“一体化改革实施后,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我们的通关速度,企业每单业务的成本至少降低了20%。” 成本的降低来自于通关模式的改变。此前,对于在北京首都机场落地的货物,永诚世家在接到企业报关委托后,要通过北京的合作企业完成转关步骤,最终把货物运送到天津清关。期间,由于要使用比普通厢式货车成本更高的转关车,企业的物流成本无形中被提高了一截。此外,由于海关存在工作时间问题,转关货物往往无法当日送达货主—而采取空运方式的货主,最为关注的恰恰是时间。 一体化改革后,转关流程得以省略,企业不再需要使用转关车运输,通关时间一般可节省1-2天,物流成本能足足降低1/3。 在业务拓展角度看,改革后,永诚世家可直接在天津开发区海关进行申报,而在首都机场等待海关放行货物的,则是自家的车队。通关手续甫一完成,车队即可将货物运回天津。这样的流程,使得企业有条件扩大自身的业务延展。另外,过去三地海关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作业,像永诚世家这样的报关代理公司,只会单独出现在天津海关的平台上,“偏安一隅”的境况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业务覆盖的地理范围。京津冀海关区域一体化改革实施后,作为信誉度较高的AA级企业,永诚世家不再“固守”天津海关的平台,而是同时出现在北京海关和石家庄海关的平台上,京冀两地的客户也可选择与永诚世家合作,后者的业务覆盖面积大幅增加。 为帮助企业用好通关一体化改革各项举措,天津新港海关每月为报关企业举办一至两次培训,由分管具体业务的处长讲解新政策,解读企业出错率较高的环节,并在现场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不少企业希望京冀两地海关也能推出类似举措,为企业提供更多指引。 另外,京津两地海关还对审单中心进行了调整,由两者各自分担一定数量的关单审核工作。随着石家庄海关在9月下旬加入一体化进程,报关代理企业也希望海关能将此后的具体分工明确告知企业,并且希望三地进一步加强联系,使企业能够有效提升报关准确性。 打破区域“藩篱” “三大引擎带”海关同启改革后,覆盖报关单量将占全国海关总报关单量的约八成。 9月22日,继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启动实施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海关总署又分别启动广东地区海关和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同时,石家庄海关也加入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三大引擎带”海关同启改革后,覆盖报关单量将占全国海关总报关单量的约八成,通关环节的区域“藩篱”已然被打破。 为方便企业深入了解一体化通关改革,本刊特邀海关总署监管司司长徐道文、北京海关副关长解进勇、天津海关副关长刘来久、石家庄海关副关长张衡对改革的总体安排和具体内容进行深入权威解读。 监管新格局 “明年将研究在全国海关全面推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最终形成‘优势集成、资源整合、专业分工、功能互补、整体协调、执法统一’的全国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中国海关》: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以来整体运行情况如何? 徐道文:自7月1日起,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率先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启动运行,目前京津两关改革整体运行顺畅,改革成效逐步显现。据统计,天津经北京空运进口货物通关时间减少约8小时,运费节省约30%;北京经天津海运进口货物通关时间减少约3天,运费节省近三成,一体化的通关模式使企业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得到了企业的广泛认同。北京、天津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对海关推进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给予高度评价。实践证明,我们开展区域通关一体化的改革方向是完全正确的,实现了跨区域通关更便捷、惠及企业范围更广泛、进出口物流更顺畅、海关协同监管更高效、海关服务更到位的改革预期目标。 《中国海关》: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创新体现在哪些方面? 徐道文: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通过汇集海关监管优势、打破关区界限、改进海关通关流程,形成监管更严密、通关更便捷、流程更科学、运转更高效的一体化管理机制与运作模式,跨区域通关将更便捷,惠及企业范围更广泛。海关过去的改革大多局限于一个关区内部,跨区域的通关需要不同地区的海关协调。较以往改革而言,此次改革最大的创新在于有效打破了地域限制和关区的行政界线。这种“多地通关,如同一关”的通关一体化,将是改革开放以来海关最具力度的变革。 《中国海关》:此次改革能给企业带来哪些通关便利? 徐道文:此次改革最大限度地简化了海关手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便利企业通关。海关统一的操作规范、统一的业务流程、统一的执法标准,使当地企业无论在哪个海关办理海关业务,都能享受到同样优质的通关服务,就像一个海关一样。跨区域通关变得更为便捷,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申报的海关,除了需要查验的货物要在实际进出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外,可以实现跨关区放行。比如天津企业在首都机场进境的货物,在一体化通关模式下,企业可以直接向天津海关申报货物进口,而不必再到北京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天津海关可以直接对货物进行放行处理,首都机场海关则根据天津海关的放行指令放行货物;货物放行后,企业可以直接将货物运输到厂,不必再通过地面航班的运输形式周转至天津机场后,再运输到厂。 此外,一体化通关改革还推出了很多服务企业的便利措施,海关监管和服务更加到位。比如,在海关专业认定、税收担保、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方面,实行京津冀关区互认,企业只需要办理一次申请,无需再到另外两关进行申请。 《中国海关》:能否提前透露一下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今后的推广目标? 徐道文: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是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海关改革的又一重大改革项目。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启动一体化改革后,海关总署随即研究广东地区和长江经济带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方案,今年上述三个区域的22个直属海关同时启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其报关单量将占全国海关总报关单量的80%左右。明年将研究在全国海关全面推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最终形成“优势集成、资源整合、专业分工、功能互补、整体协调、执法统一”的全国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双城记” “通关一体化有效推动了京津冀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效应,山西、陕西、河北等内陆地区企业也开始陆续到天津申报进出口业务。” 《中国海关》:两个多月过去了,京津两地海关一体化改革的成效如何? 解进勇:一体化改革两个月来,系统运行平稳,业务运行顺畅,通关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一是企业通关更加便利,从通关时效上看,目前一体化通关方式平均通关时间为32.7小时,明显优于原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的54.3小时、64.3小时、44.9小时平均通关时间,已经接近企业本口岸通关的平均时间。二是通关监管更严密。《海关业务标准化规范(区域通关一体化版)》的制定,明确了跨关区外转验估、报关单修撤、卡口验放等业务结合部的操作,形成监管工作的整体联动。区域海关风险参数及布控指令实现了叠加,跨关区口岸查验有效落实,实现了区域风险防控的目标。京津海关共同制作完成加工贸易二级单耗风险参数500余条,加工贸易监管标准初步实现统一。三是海关执法更加统一。现已规范京津冀区域海关各项作业标准、操作流程、验放尺度。区域内不同海关按照专业化分工开展的专业化审单工作,实现了同一企业同类商品在不同海关审单标准一致。 刘来久:除上述几点之外,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还有效促进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同时提升了京津冀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例如,此前报关企业承接异地通关业务需异地注册备案、符合资金要求,因此只承接本地企业的口岸通关。新政实施后,对报关企业报关地点的限制被打破,这类企业不但可以在本地区开展报关业务,也可以到另外两个地区发展业务,增加了效益。另一方面,通关一体化有效推动了京津冀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效应,山西、陕西、河北等内陆地区企业也开始陆续到天津申报进出口业务。 《中国海关》:北京目前有多少家企业能够享受一体化改革的便利?哪类企业受到的实惠更多? 解进勇:7月1日通关一体化改革启动至今,共有625家北京企业采用一体化模式通关,享受了一体化带来的改革红利。这些北京企业大部分不具备区域通关资质,在天津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只能选择在天津海关申报,异地办理海关通关,路途远、手续多,时间长。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这些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在北京海关申报通关,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卡口凭北京海关发出的放行信息自动抬杆放行货物,企业不必往返京津两地,大大降低了通关时间和操作成本。截至目前,北京企业已经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办理了9725票货物的通关手续,总货值达到21.07亿美元。 《中国海关》:中国加贸企业众多,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后,海关是否有针对这类企业的特殊政策? 刘来久:通关一体化改革为加工贸易企业带来了便利。在通关一体化模式下,我们随一体化改革同步实施了“京津冀异地加工贸易”新模式,三地企业加工贸易备案时间大幅缩短,企业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册只到一个关区就能办完所有海关手续。相比传统的异地加工贸易管理,新模式突出和强化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实货监管。对企业来讲,既简化了办事环节,又降低了加工贸易企业的通关成本。根据估算,加工贸易企业在新模式下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册的平均时间节约了近2天。截至目前,天津海关凭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所在地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已直接为京冀企业设立异地加工贸易手册24本,合同金额3.22亿美元,主要涉及石油、动车组、服装等行业。 《中国海关》:企业对一体化政策的反响如何?企业在通关一体化中遇到问题怎么办? 解进勇:这次通关一体化改革对企业来讲是重大利好,企业对政策的反响积极热烈,认为一体化通关减少了通关环节,节约了通关时间。长期困扰企业的跨关区商品归类问题也在这次改革中得到了解决。SMC(中国)有限公司是第一批使用京津冀通关一体化作业的企业,据其反馈,作为生产气动元件的厂家,SMC的进口产品仅仅按照系列分类就多达上千个品种,以前在跨关区归类上一直是困扰企业的大问题。通关一体化以后,在一个海关进行的商品归类,在其他两个海关都能得到认可,节省了企业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 为了切实解决企业在通关一体化改革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京津两地海关启动了24小时运转的改革应急中心,随时协调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的疑难杂症,并统一了两地海关的执法口径。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问题,实施首问责任制,受理海关负责协调解决及答复工作,所有跨关区海关内部的协调和衔接都会通过问题解决机制来处理,企业无需在相关海关之间往返奔波。 从7月1日至今,北京海关接到并解决通关一体化方面的问题咨询163个,得到了企业的广泛赞扬。例如,由于要进行价格风险参数的审价,一批新鲜水果有可能在天津滞港停留。我们得到消息后,马上与天津海关协调配合,对需要审价的进口新鲜水果实行简易估价程序,在保证海关监管的同时确保了鲜活物品的通关效率。另外,在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以后,作为北京的特色业务,有一部分北京海关的航材减免税业务分流到天津海关,为了使航空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我们主动与天津海关联系配合,研讨相关业务措施,使得23家航空公司及时足额享受到优惠税率,减少了企业资金占压,受到了企业的高度评价。 《中国海关》:下一步,海关还有哪些举措促进改革顺利进行? 解进勇:加强北京、天津、石家庄海关风险防控的融合,深入开展风险参数、通道设置研究,对“通道条件”进行细化调整,筛查高风险企业和商品,纳入专业审单,提高审单作业的针对性。同时,建立京津冀海关区域业务数据库,开展区域风险分析,为区域风险防控提供技术保障。 伴随通关一体化改革的稳步推进,通关效率进一步提高,但是检验检疫一体化进程明显落后于海关通关一体化。据企业反映,在北京报检的天津海运进口的一体化货物,在海关放行后,若检验检疫需要查验,货物还要运至北京朝阳口岸办理相应检验检疫手续,提高了企业运输成本和时间成本,影响了通关一体化优势的发挥。因此,需要进一步协调检验检疫部门提高一体化便利程度,切实发挥一体化优势。 一体化改革实施后,关际之间协调配合、对外公共服务显得极为重要。在改革之初,主要通过临时组建的应急协调中心应用12360服务热线和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处理问题,缺乏一个覆盖问题收集、解答、归纳整理以及对一体化运行进行监控的信息化平台。在京津冀三关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海关已经提出了有关信息化服务保障系统——“第五平台”的业务需求。下一步,将在总署统一部署下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争取早日开发并上线运行。 河北接入 “一体化改革有利于河北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河北在与京津协同发展中加速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崛起。” 《中国海关》:目前,京津冀通关一体化改革作业模式已正式在石家庄海关启动,石家庄海关为与其他两地顺利对接做了哪些工作? 张衡:为确保9月22日顺利启动改革模式,石家庄海关按照改革方案的部署,重新修订了业务操作指南,同时开展关区查验技能培训,为实现一体化之后的操作统一、程序统一、执法统一奠定基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关企沟通机制,石家庄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12360海关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状态查询”、“通关疑难咨询”等公共服务;公布所有与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相关部门的电话、传真,保证企业难题急事得到及时处理和答复;同时,在海关涉及企业办理相关海关事务的部门专门设立一体化联络岗,负责跨关区相关业务的协调沟通。此外,海关建立了问题解决机制,受理海关负责协调解决及答复工作,所有跨关区海关内部的协调和衔接都会通过问题解决机制来处理。 《中国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后,河北有多少家企业可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张衡: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后,河北22900余家企业将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在天津和北京口岸进出口业务量比较大的企业受到的实惠最多。过去河北企业必须先到天津海关申报,并向天津海关提交许可证、报关单、税单等手续,然后再采取转关运输方式运至石家庄海关进行二次申报。今后,企业办理跨区域通关业务大约减少5个环节,通关成本节约近三成,跨区域通关更加便利。此外,企业可以根据便利程度自主选择申报、纳税、验放地点,据初步估算能节省物流成本30%左右。 《中国海关》:一体化改革将为河北经济的发展带来哪些好处? 张衡: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充分考虑了河北经济正处于爬坡过坎、转型升级关键时期、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有利于河北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河北在与京津协同发展中加速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崛起。 首先,改革有利于我省发展绿色、循环、低碳经济。一体化改革,将为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创造更加便捷的条件,节约大量社会成本,促进我省港口吞吐量大幅提升,对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产生良性影响,直接或间接的促进周边产业快速发展,这些产业能耗小、成本低、容量大、综合效益高,符合绿色、循环、低碳的要求,有利于我省转型升级、绿色崛起战略的实施。其次是有利于我省打造聚集高端要素的平台。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京津尤其是北京对周边要素已由虹吸效应转为外溢辐射,北京的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业已启动,河北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第三是为我省口岸的未来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一体化改革实施后,进出口物流更加顺畅,将我省内陆港、港口、空港与北京、天津的口岸有机联系在一起,为三地形成区域间产业合理分布和上下游联动机制,创造了良好的海关监管服务条件,也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口岸开发开放,发挥沿海港口对我省经济的拉动作用。 区域通关一体化全解 “一体化”企业通关指南 以京津冀地区为例,全面为企业解读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中的各项规定。 通关前 区域通关一体化作业方式适用于企业在京津冀口岸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企业在报关前应做如下准备: 确认舱单信息 选择申报口岸 京津冀企业按照经营单位注册地或货物进出境地自主选择接单、征税现场,并据此确定申报口岸。非京津冀企业在京津冀口岸清关的,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企业指引 北京企业(注册地为北京的经营单位):如果其货物进出境地为天津新港,北京企业如选择在北京海关隶属朝阳办事处办理接单、征税、放行等通关手续,则企业须向北京海关申报。报关单号起始前两位为“01”。 天津企业(注册地为天津的经营单位):如果其货物进出境地为北京首都机场,天津企业如选择在北京海关隶属首都机场海关办理接单、征税、放行等通关手续,则企业须向北京海关申报。报关单号起始前两位为“01”。 如选择在天津海关隶属新港海关办理接单、征税、放行等通关手续,则企业须向天津海关申报。报关单号起始前两位为“02”。 河北企业(注册地为天津的经营单位):如果其货物进出境地为北京首都机场,河北企业如选择在北京海关隶属首都机场海关办理接单、征税、放行等通关手续,则企业须向北京海关申报。报关单号起始前两位为“01”。 如选择在天津海关隶属新港海关办理接单、征税、放行等通关手续,则企业须向天津海关申报。报关单号起始前两位为“02”。 如选择在石家庄海关隶属秦皇岛办理接单、征税、放行等通关手续,则企业须向石家庄海关申报。报关单号起始前两位为“04”。 山西企业(注册地为山西的经营单位):如果其货物进出境地为北京首都机场,山西企业须向北京海关申报,在首都机场海关办理接单、征税、放行等通关手续。报关单号起始前两位为“01”。 准备报关随附单证 与非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相比,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 进口: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出口: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通关中 申报 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京津冀企业选择申报口岸后可选择易速平台向海关联网申报,也可委托该口岸的报关单预录入企业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 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时,报关单申报口岸栏目应填报企业选择办理接单、征税、放行等通关手续的现场海关名称及代码,报关单进出口岸栏目填报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其他栏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 一体化报关单录入按普通报关单录入,原转关、区域通关录入选框保留。 发送报关单随附单证。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的,采用无纸通关方式申报时可不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通关过程中根据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向海关提交。经海关批准符合企业存单(单证暂存)条件的可由企业保管。 其他管理类别的企业,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有纸报关单申报按现行规定。 报关单审核 企业电子申报后,系统的自动审单,按预先设定参数设定、通道决策等控制条件,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规范性、逻辑性审核: 退单。逻辑检查未通过,系统退回,H2010系统发布“不接受申报”通知,申报人修改后可重新申报。 审核通过。报关单按一体化派单规则进入北京、天津审单中心。根据预设条件,系统自动完成报关单判别,将报关单划分为专业审单和非专业审单。 人工审单挂起。审单过程中,为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及知识产权状况等内容,审单中心将报关单挂起,对需要企业跨关区向人工审单关员提供申报补充材料的,由报关单审核地海关审单中心委托报关单申报地海关审单中心联系企业,由申报地审单中心将相关材料或信息反馈至报关单审核地审单中心。 现场作业 接单征税。报关单经审单中心审核后,由申报现场海关进行接单审核、税单打印操作。无纸及有纸报关单现场作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货物放行。实行一体化的海关统一卡口核放标准,应用总署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凭舱单核销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 在总署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尚未应用前,凭报关单、转关单放行信息或舱单核销信息办理卡口自动核放;对未实现卡口自动核放的,无查验的货物由口岸海关验核H2010系统报关单、转关单放行信息后放行货物。 查验货物由查验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货物查验。 口岸查验:申报地海关负责依据布控指令对报关单下达查验指令,口岸地海关对货物实施查验,录入查验结果。根据查验结果,无异常或修改完成后,由口岸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转关查验:特殊货物不适合在口岸实施查验的,企业向申报地海关提出申请,由申报地海关联系口岸地海关,经批准后,比照转关查验模式办理。转关查验后,由属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通关后 签发报关单收付汇、出口退税证明联 为减少纸质单证流转,海关不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汇业务,需提交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签发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出口退税证明联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签发。 签发进出口货物证明书 进出口货物证明分为《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货物出口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用。企业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签发。 特殊事项办理 报关单修改、撤销 1.原则:“谁审结谁修撤”原则进行处理。 2.业务现场统一负责受理报关单数据修改、撤销申请。 3.对专业审单审结的报关单,由审单中心进行审批和修撤,涉及跨关区的,由业务现场负责联系企业。 4.非专业审单报关单电子数据由业务现场处理。 商品归类认定 1.原则: (1)企业可向一体化范围内任一海关提交归类预归类申请,所做预归类指导意见,三关互认。 (2)一体化范围内,海关归类职能部门所签发的归类决定在区域海关相互认可、效力相同。 (3)海关对商品归类产生质疑的,按照“谁质疑谁认定”的原则进行商品归类认定。 (4)京津冀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只负责解答本关区各业务部门提交的归类认定申请。 2.认定: 专业审单归类认定:对专业审单的报关单归类质疑的,先由审单中心进行归类认定,对于疑难问题无法做出决定的,由审单中心提交至本关归类部门进行认定。 非专业审单归类认定:非专业审单的报关单的归类认定,由最先发出归类质疑的部门向本关区归类部门提交归类认定申请。 价格认定 1.原则: (1)按照“谁质疑谁认定”的原则进行价格认定。 (2)各关审价部门只负责接受本关区报送的价格认定申请。 (3)一体化范围内,海关审价部门的价格专业认定结果在区域海关内相互认可、效力相同。 2.认定: 价格认定根据报关单专业审单是否审结区分处理流程: (1)专业审单未审结的报关单,由审单中心负责价格认定,如遇疑难问题,由审单中心报本关的审价部门进行价格专业认定。 (2)专业审单已审结或非专业审单的报关单,由业务现场开展质疑估价,如遇疑难问题,由业务现场报本关的审价部门进行价格专业认定。 退税 1.原则:按照“谁征谁退”的工作原则,即由开具税款缴款书的海关(即税款实际入库海关)负责办理。 2.办理:由业务现场统一受理、审批、办理退税手续。涉及报关单修改的,按照一体化报关单修改规定办理。 3.由业务现场统一出具退税凭证。 补税 1.原则:按照 “谁发现谁启动补税程序”的原则办理。 2.办理:由发起部门联系企业,收集或传送材料,涉及报关单修改的,按照一体化报关单修改规定办理。 3.由业务现场统一出具补税税单。 监管方式、监管证件认定 1.原则:按照“谁质疑谁确定”的原则办理。 2.认定:由双方业务现场协调解决,如遇疑难问题,提交本关监管部门认定。涉及跨关区的由两关监管部门联系处理。 企业常见疑难60问 跨关区业务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京津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应当到哪个海关办理? A: 报关企业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办理注册登记。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京津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到哪个海关办理? A: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京津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应当到哪个海关办理? A: 报关企业应当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的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京津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哪个海关办理? A: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京津冀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应当到哪个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A: 应当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Q: 采用一体化通关方式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如何确定货物查验地? A: 对于采用一体化通关方式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如果海关需要查验的,原则上应在口岸地实施查验。 Q: 不适合口岸查验的货物,如何办理查验手续? A: 对于特种设备等不适合口岸查验的特殊货物,企业提出在属地海关实施查验申请,经海关同意后,由口岸海关按进口转关运输方式将货物转往属地海关,属地海关实施转关运输途中监控、货物查验。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运输工具在哪里备案? A: 运输工具的备案仍然采取原有模式,在运输工具所属公司所在地海关或运输工具进境地海关备案。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可以跨关区发送舱单吗? A: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改革后,不能跨关区发送舱单,仍然向进境地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口货物如何实现实货放行? A: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对于已经实现实货电子信息自动核放的,卡口自动放行;对于尚未完全实现实货电子信息自动核放的,无查验货物由口岸海关验核放行信息后放行货物,查验货物由查验地海关办理查验、放行手续。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出口货物的运抵报告由申报地还是口岸地的监管场所发送? A: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实现后,出口货物的运抵报告由口岸地监管场所向海关发送。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是否可以跨关区核注核销舱单? A: 一体化报关单可以跨关区对进出口岸的舱单进行核对、核注、核销。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能否跨关区查询舱单? A: 海关将建设统一平台,对外开放舱单查询和舱单预录入查询功能,京津冀三地舱单信息均可查询。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舱单修改、删除向哪个关区申请? A: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实现后,企业应向接收舱单的海关发送该舱单修改、删除申请。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如果进口货物产生滞报,可以任意选择海关缴纳滞报金吗? A: 不可以,对于通关过程中产生的滞报金,企业需要向接单现场海关缴纳。 Q: 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通关过程中如果产生滞报金,向哪个海关申请减免? A: 实施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后,企业通关过程中如果产生滞报金,应该向企业申报时选择的接单现场海关申请办理滞报金减免手续。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暂时进出境货物到哪个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A: 对于暂时进出境货物,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向口岸海关或者属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审批手续。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到哪个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A: 企业应到原办理暂时进出境审批手续的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暂时进出境货物退运出入境后,到哪个海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A: 暂时进出境货物退运出入境后,企业到原征收保证金的通关现场海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跨关区申报时如何解决海关担保跨关区的问题? A: 为减少企业负担,海关将建立统一的海关税收担保数据库。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在海关进行备案和通关,实现“一份保函区域通用”。 关于报关单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对需要人工干预采取特殊申报操作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应如何向海关提出申请? A: 对需要人工干预采取特殊申报操作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企业应向申报口岸现场海关或审单处提出书面申请。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在通关过程中报关单被退单、挂起,如何与海关联系? A: 企业可以在通关管理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海关信息查询功能模块中查询到报关单退单、挂起时海关发出的操作信息及联系方式。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如何向审单中心提交报关单相关随附单证? A: 企业可通过传真、网络传送等方式向审单中心提交报关单相关随附单证。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涉及修改撤销的报关单,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A: 对于涉及报关单修改撤销的,人工专业审单审结的报关单,由审结的分中心负责处理;计算机自动审结的报关单,由接单现场海关负责处理。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涉及修改撤销的报关单,企业向哪个海关递交申请? A: 对于涉及报关单修改撤销的,企业向接单现场海关提交报关单修改撤销纸质申请材料。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报关单编码规则是否有调整? A: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各个海关的报关单编码规则仍采用现有规则,不作调整,即企业仍按照目前各海关报关单编码规则申报。 无纸作业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与海关进行通关作业无纸化签约是否只与一个海关签约就可以了? A: 通关作业无纸化签约仍然是由企业与需要采用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海关分别签约。 Q: 选择一体化通关方式同时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申报方式通关时,对随附单据的要求是什么样的? A: 申报时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或纸质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Q: 在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中,对于涉及企业通关无纸化申报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有什么要求? A: 一体化区域内海关将全面推广应用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管理系统,逐步取消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纸质文本,规范海关管理相对人的报关行为,有效配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推进进程和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许可证件管理 Q: 当前实现海关与各发证机关联网的许可证件共有多少种,各是什么,监管证件代码是什么? A: 当前实现海关与各发证机关联网许可证件共有16种。包括: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1)、出口许可证(代码4)、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代码x)、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代码y)、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代码2)、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代码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代码G)、自动进口许可证(代码7)、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代码O)、自动进口许可证加工贸易(代码v)、入境货物通关单(代码A)、出境货物通关单(代码B)、密码产品和设备进口许可证(代码M)、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代码P)、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代码S)、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代码X)。 Q: 实现海关与各发证机关联网核销管理的许可证件,其申报要求与未联网证件有何区别? A: 管理相对人在向海关申报之前应申领对应许可证件,发证机关除签发纸面证件外,同时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管理相对人在向海关实施电子申报时,应将许可证件号码录入报关单对应栏目,供海关核销电子数据。现场交单环节仍应提交相关纸面许可证件。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对发证机关指定的货物报关口岸仅包括天津、北京或河北省一个口岸的联网核销管理许可证件,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向三地任一海关进行申报? A: 可以。 税费问题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报关时在哪缴税? A: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实施后,企业在申报时选定的接单现场海关缴纳税款。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税收缴款书有无变化,会不会影响增值税抵扣? A: 没有变化,增值税抵扣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退税在哪办理? A: 在原征税地海关办理。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税收政策咨询要找哪个部门? A: 税收政策咨询可以向海关12360热线咨询,或者向京津冀海关的关税部门咨询。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汇总征税有何变化? A: 汇总征税试点期间,按现行规定办理。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非京津冀企业减免税货物在口岸通关有何变化? A: 从企业角度看,减免税货物通关流程保持不变。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纳税争议向谁申请复议? A: 纳税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变,企业如对海关作出的征税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其上级海关申请复议。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辖权如何分配? A: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79号令)规定,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归类问题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问题咨询应向哪个海关提出? A: 在货物进出口之前的商品归类问题咨询企业可向一体化区域内任一海关提出。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遇到海关通关现场对同一商品归类不一致时如何解决? A: 企业可要求提出问题的海关现场向本关区归类职能部门反映,由海关归类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在通关过程中遇到归类问题应向哪个海关的归类职能部门咨询? A: 企业向提出归类问题的现场海关或审单部门的海关归类职能部门进行咨询。 Q: 一体化区域内各海关归类认定结果是否互认? A: 一体化区域内各海关归类认定结果互认。 加贸问题 Q: 什么是京津冀异地加工贸易? A: 是指注册地在北京、天津、石家庄海关的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这三个直属海关中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 Q: 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提供哪些资料? A: 企业须凭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以及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签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Q: 经营单位能否委托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A: 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争议的解决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在货物通关过程中,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怎么办? A: 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都属于纳税争议事项,企业应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方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 企业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该怎么解决? A: 企业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Q: 企业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有哪些? A: 企业可以采取当面向海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也可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邮寄至海关,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发至海关复议受理邮箱。 Q: 进出口货物涉及知识产权的,怎么办? A: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Q: 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怎么办? A: 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相关证据。 审价的认定 Q: 天津海关作出的《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在北京海关是否有效? A: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后,一地海关做出的《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在一体化区域海关有效。 Q: 一地海关做出的《进口货物价格专业认定联系单》,在一体化区域海关是否有效? A: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后,一地海关做出的《进口货物价格专业认定联系单》在一体化区域内海关有效。 Q: 一地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出具的《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能否在一体化区域海关以《备案表》中注明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A: 京津冀三地海关内部可以互查公式定价结果,予以参考,但是《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只在各自关区内有效。 Q: 一地海关答复的《海关价格咨询单》,一体化区域内其他海关是否采纳咨询结果? A: 由于价格咨询结果可作为质疑、风险判断的依据,各海关直接采纳咨询结果作为海关估价的依据时,必须分析咨询货物的具体情况,按照《审价办法》的规定及相关程序审定完税价格,因此一地海关答复的《海关价格咨询单》另一海关不能直接作为价格认定依据。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专业审单的分工是如何划分的? A: 一体化区域审单中心按照传统审单优势进行商品分工,开展专业审单,其中北京分中心负责审核航空器、电气仪器等商品;天津分中心负责审核车辆、矿产品等商品。 Q: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海关专业审单审结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A: 报关单仅涉及单一税号的,按照分工审结;报关单涉及多个税号的,分别累加归属京津两个分中心审核的所有商品项货值(统计人民币值),将报关单派至累加货值较大的分中心,该分中心负责审结报关单。 Q: 人工审单的“外转”是指什么?“外转”的报关单是否需要转回审单中心? A: 外转是指审单中心专业审单人员将电子数据报关单转至现场海关验估岗位继续审核的操作过程。审单中心在进行报关单“外转”时,可选择是否需要转回处理,对不需要转回的外转报关单,可由现场海关验估岗位直接审结。 Q: 海关对报关单审价和归类的质疑、磋商程序在哪个环节进行? A: 由审单中心负责审结的报关单,对于审价和归类的质疑、磋商由审单中心负责;计算机自动审结及外转后由现场海关审结的报关单,其审价和归类的质疑、磋商由现场海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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