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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作脱模剂的食用动植物油、脂混合物或制品(品目15.17); (二)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或 (三)含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洗发剂、洁齿品、剃须膏及沐浴用制剂(品目33.05、33.06及33.07)。 二、品目34.01所称“肥皂”,只适用于水溶性肥皂。品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可以含有添加料(例如,消毒剂、磨料粉、填料或药料)。含磨料粉的产品,只有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可以归入品目34.01。其他形状的应作为“去污粉及类似品”归入品目34.05。 三、品目34.02所称“有机表面活性剂”,是指温度在20℃时与水混合配成0.5%浓度的水溶液,并在同样温度下搁置一小时后与下列规定相符的产品: (一)成为透明或半透明的液体或稳定的乳浊液而未离析出不溶解物质;以及 (二)将水的表面张力减低到每厘米45达因及以下。 四、品目34.03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适用于第二十七章注释二所规定的产品。 五、品目34.04所称“人造蜡及调制蜡”,仅适用于: (一)用化学方法生产的具有蜡质特性的有机产品,不论是否为水溶性的; (二)各种蜡混合制成的产品; (三)以一种或几种蜡为基本原料并含有油脂、树脂、矿物质或其他原料的具有蜡质特性的产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15.16、34.02或38.23的产品,不论是否具有蜡质特性; (二)品目15.21的未混合的动物蜡或未混合的植物蜡,不论是否精制或着色; (三)品目27.12的矿物蜡或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相互混合或仅经着色;或 (四)混合、分散或溶解于液体溶剂的蜡(品目34.05、38.09等)。
$ @( K* t( u5 k( C3 Y) c总 注 释 # E) D H! h: |4 {
本章主要包括通过工业处理各种油、脂或蜡而得的产品(例如,肥皂、某些润滑剂、调制蜡、某些光洁剂、蜡烛),也包括某些人造产品,例如,表面活性剂、表面活性制品及人造蜡。 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也不包括未混合或未经处理的天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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