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 S( v# S. O2 J/ A( B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第七章、第八章或第十一章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或坚果; (二)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三)品目19.05的烘焙糕饼及其他制品;或 (四)品目21.04的均化混合食品。 二、品目20.07及20.08不包括制成糖食的果冻、果膏、糖衣杏仁或类似品(品目17.04)及巧克力糖食(品目18.06)。 三、品目20.01、20.04及20.05仅酌情包括用本章注释一(一)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的第七章或品目11.05、11.06的产品(第八章产品的细粉、粗粉除外)。 四、干重量在7%及以上的番茄汁归入品目20.02。 五、品目20.07所称“烹煮制成的”,是指在常压或减压状态下,通过减少产品中的水分或其他方法增加产品粘稠度的热处理制得的。 六、品目20.09所称“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标准见第二十二章注释二)不超过0.5%的水果汁。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2005.10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归类时,子目2005.10优先于品目20.05的其他子目。 二、子目2007.10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归类时,子目2007.10优先于品目20.07的其他子目。 三、子目2009.12、2009.21、2009.31、2009.41、2009.61及2009.71所称“白利糖度值”,是指在20℃时直接从白利糖度计读取的度数或从折射计直接读取的以蔗糖百分比含量计的折射率,在其他温度下读取的数值应折算为20℃时的数值。 * Q# V! V9 z1 r, ]
总 注 释
1 L( A; y1 H+ L0 H' f 本章包括: 一、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 二、用糖保藏的蔬菜、水果、坚果、果皮及植物其他部分。 三、烹煮制成的果酱、果冻、柑橘酱、果(包括坚果)泥、果(包括坚果)膏。 四、经均化的制作或保藏蔬菜及水果。 五、水果汁或蔬菜汁,未经发酵,也未加酒精的,或所含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0.5%的。 六、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其制作或保藏程度超出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一章及协调制度其他章所列加工范围的。 七、用品目07.14、11.05或11.06所列货品制成的产品(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除外),其制作或保藏程度超出第七章或第十一章所列加工范围的。 八、用渗透脱水法保藏的水果。 上述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切开或捣碎的。 本章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二)用面粉制的糕点,例如,果馅饼(品目19.05)。 (三)品目21.04的汤料及其制品和均化混合食品。 (四)按容量计酒精浓度超过0.5%的水果汁或蔬菜汁(第二十二章)。 : X/ C: v) r) ]; ~8 {6 ~+ C'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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