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 c6 N& O7 A- l5 r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品目09.01或21.01); (二)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三)品目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 (四)品目20.01、20.04或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五)药品(第三十章);或 (六)具有芳香料制品或化妆盥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二、 (一)下表所列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但是,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均归入品目11.04: 1.淀粉含量(按修订的尤艾斯旋光法测定)超过表列第(2)栏的比例;以及 2.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 否则,应归入品目23.02。 (二)符合上述规定归入本章的产品,如果用表列第(4)或第(5)栏规定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其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表列比例的,应归入品目11.01或11.02。 否则,应归入品目11.03或11.04。 8 R* O2 f; g+ O' U% ?8 ]
谷物 (1) | | | | | | 小麦及黑麦 大 麦 燕 麦 玉米及高梁 大 米 荞 麦 | | | | |
; f( t& u: u; k8 b: t$ j5 ]4 Z& }$ I
三、品目11.03所称“粗粒”及“粗粉”,是指谷物经碾碎所得的下列产品: (一)玉米产品,用2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二)其他谷物产品,用1.25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3 [& X9 t+ E; L; {# w总 注 释 ( j6 P9 W2 f# a- g5 W( b$ v) N
本章包括: 一、碾磨第十章的谷物及第七章的甜玉米所得的产品,但品目23.02的制粉工业残渣除外。归入本章的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包括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碾磨的)、食用高粱、大米及荞麦的碾磨产品,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标准与品目23.02的残渣区别开来。 对于本章内以上列名的谷物,品目11.01或11.02的细粉与品目11.03或11.04所列产品的区别,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二)规定过筛率指标来确定。同时,品目11.03的所有谷物粗粒及粗粉必须符合本章注释三规定的过筛率指标。 二、将第十章的谷物按本章各品目所列方法(例如,麦粒发芽、提取淀粉或面筋等)加工的产品。 三、其他各章的原材料(干豆类、马铃薯、果实等)经过类似以上一款或二款所述方法加工的产品。 本章主要不包括: (一)作咖啡代用品的烘焙麦芽(品目09.01或21.01)。 (二)谷壳(品目12.13)。 (三)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四)珍粉(品目19.03)。 (五)经膨化或烘炒而得的爆米花、玉米片及类似产品和成谷物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品目19.04)。 (六)品目20.01、20.04及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七)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剩的残渣(品目23.02)。 (八)药品(第三十章)。 (九)第三十三章的产品(参见第三十三章的注释三及四)。 ; t$ J4 s8 E! {
; {6 i* Z3 Q* e1 [
p2 U7 {# x1 I
~~~~~~~~~~~~~~~~~~~~~~~~~~~ ►直达电梯 请点击下面品目直达注释 . H1 F$ Z) K5 E$ O* o
$ \: x4 l r" w9 n) U& O! U9 L u' u/ N ~~~~~~~~~~~~~~~~~~~~~~~~~~~ 解决企业疑难商品归类、海关质疑商品归类、归类错误移送缉私
; ^- b) i, ~$ k7 m全国最大预归类师课程,530名学员、全实操教学、通过率85.6%,免费试学 " j$ }! O; C% g6 d& i7 A2 T: P
►2017版商品归类实用工具下载 9 D' [+ u9 ]* Q8 N
►全国预归类师交流QQ群216586778 ►0号预归类中心微信公众号:yiguil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