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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8号|关于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及取消减免税备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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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2 16: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8号|关于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及取消减免税备案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7年12月15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同时取消减免税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海关总署有明确规定外,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以下简称“QP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无需以纸质形式提交。
  (一)海关根据审核需要要求提供纸质单证资料的,申请人应予提供。
  (二)随附单证资料的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减免税申请无纸化操作的规范见附件。
  二、申请人可在首次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一并向海关提交涉及主体资格、项目资质、免税进口额度(数量)等信息(以下简称“政策项目信息”)相关材料,无需提前单独向海关办理政策项目备案。
  (一)申请人登录QP系统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时,应通过“减免税申请”功能模块提交。
  (二)申请人首次填报政策项目信息时,对征免性质为789的,应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中编号填入申请表;无《项目确认书》的,将海关提供的项目编号填入。
  其他征免性质的政策项目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三)申请人为同一政策或项目进口货物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将该政策项目信息编号填入所有申请表中。
  特此公告。
  附件

  办理减免税申请无纸化操作的规范

  一、在满足海关减免税确认的前提下,申请人可简化上传随附单证:
  (一)随附单证中涉及申请人主体资格、免税额度(数量)以及进口商业发票等,应全文上传。
  (二)进口合同页数较多的,含有买卖双方及进口代理人的基本信息,进口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单价及总价、生产国别,合同随附的供货清单,运输方式及付款条件,价格组成条款,双方签字等内容的页面应当上传。
  进口合同有电子文本的,可上传合同的PDF格式文件,同时上传纸质合同的第一页和所有签章页。
  进口合同为外文的,应将以下条款翻译成中文,并将翻译文本签章扫描上传:
  1.合同或协议标题;
  2.买卖双方、进口代理人的名称及相互之间关系;
  3.买卖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4.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数量、单价、总价、生产国别或制造商、包装等;
  5.与货物价格及运输相关的条款(如采购条款、定价及支付条款、运输交付条款、保险条款等);
  6.合同或协议授权事项(如经销协议的授权经销区域及授权范围、合同或协议授予的权利及义务);
  7.合同或协议的终止条款;
  8.与商品数量及其价格有关的合同附件(如各型号零部件等的数量及价格清单等);
  9.买卖双方、代理人的签字人及签字日期;
  10.其他与减免税审核确认有关的条款。
  (三)进口货物相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中,属于判定该货物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内容应当上传。
  二、通过“无纸申报”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妥善保管纸质单证资料备海关核查:
  (一)有专用库房或者独立区域;
  (二)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
  (三)按照征免税证明编号单独成档,分年度保存;
  (四)建立索引,便于查找。
  有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保管期限,为自向海关申请之日起,至进口货物海关监管年限结束再延长3年;与政策项目信息有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保管期限,为自向海关申请之日起,至该政策或项目最后一批进口货物海关监管年限结束再延长3年。
  三、申请人以“无纸申报”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有遗失、伪造、变造相关单证档案等情形的,暂停申请人“无纸申报”。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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