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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及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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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1 11: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口退(免)税是对出口商品,按照适用零税率的规定,将其在生产与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商品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退还给出口商。实行出口退(免)税,可以使出口商品以不含国内商品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与其他国家的商品开展平等的竞争。因此,当今世界,对出口商品实行退(免)税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那么出口退(免)税有哪些特点?需要哪些条件呢?

一、我国出口退(免)税特点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属于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种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旨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解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是一致的。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由于各种货物出口前涉及征免税情况有所不同,且国家对少数货物有限制出口政策,因此对出口货物的不同情况我国在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二、出口退(免)税条件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三、小常识
1、增值税
顾名思义就是要对增值额征税,基本税率为17%。比如我要造一台迷你小吉普,我原材料进货花了10块,最终售卖价格是20块,增值税就是(20-10)??17%,也就是(销项-进项)??17%。为何叫增值税,假设同样的商品你是300元进货,以300元或300元以下卖出,没有产生增值(利润)则不会征税。

2、消费税
(1)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广义上,消费税一般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一般概念上,消费税主要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品等课税。消费税主要以应税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在此情况下,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实际的负税人。消费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因而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征收范围:
只有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3)计算公式:
①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②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计税方法
③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参考文献:

《中国税收》作者:王碧秀

《经济学常识1000问》作者:孙豆豆

《税法》作者:艾华、徐茂中

《中国税制》作者:张云莺、张海霞



编辑:Judy

校审:Snow

排版:Yo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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