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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便利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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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1 11: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公告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按照海关总署企管司有关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管理和稽查工作精神,进一步支持辖区进出口企业正常运营,积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石家庄海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简化注册登记或备案程序

1. 企业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系统、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加工生产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等注册登记或备案申请的,无需到海关现场提交纸面材料,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即为申请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2. 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将优先从速办理。如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系统或者网络问题无法在网上申请或者人员不方便到现场办理的,申请单位可将《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以邮件、传真等形式发至海关,海关凭此即可先行办理备案手续。

3. 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暂不要求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对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无需到海关现场办理,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短信等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

4. 对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备案、变更、延期的,各海关相关主管部门协调企管岗位人员予以办理,企业不需要到海关现场递交有关单证。

5. 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对在海关备案前或者对外推荐注册前需要实地评审的出口原料种植、养殖场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等实地评审,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开展评审工作。

  二、调整企业认证工作

6. 暂停赴企业开展实地认证。企业已向海关申请企业认证但未完成实地认证的,海关可以先终止认证作业,待疫情结束后,再重新开展认证工作。企业提出撤回申请的,不受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的限制,企业可随时向海关再次提出申请。

三、适当延长保税业务办理时限

7.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疫情延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系统将情况说明以随附单证形式传送至海关,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

8.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加工贸易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企业捐赠加工贸易货物的内销申报,不受加工贸易内销申报时限限制,由企业根据自身运作需要,在手(账)册核销申报前完成即可。

9.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延迟复工造成账册超过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凭企业的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短信等各类情况说明,先行为企业办理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尽快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对特殊情况下造成账册项下分送集报、出区维修等各类申报保税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凭企业的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短信等各类情况说明允许企业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四、调整稽核查作业方式

10. 海关将积极开展远程稽核查作业,减少实地下厂次数。采取远程视频连线、文件数据电子传输、文书远程电子签章和“互联网+稽核查”等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工作,避免与稽核查对象工作人员接触。阶段性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函询、电话问询、采信企业自查结果等形式开展作业。

11. 在开展重大风险稽核查作业前,海关将与有关企业充分沟通。对确因疫情防控而不能接受稽核查的企业,海关将及时做好记录。

    五、加强服务

12. 海关总署统筹组建海关企业协调员专家团队。利用“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以下简称“微信平台”)功能,为进出口企业解决通关疑难问题,提供信息服务。

13. 充分发挥好企业协调员作用。切实落实企业协调员制度,积极利用本关区或本部门相关信息平台,及时了解并解决关区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做好相关服务。

        特此公告。

石家庄海关

2020年2月26日

石家庄海关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便利措施的公告w3.jpg

供稿:石家庄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监制/董秉坤

审校/郑惠华  邢兆洁

编辑/闫荣会

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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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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