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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当前,遵法守则—石家庄海关疫情防控专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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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4 15: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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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辞旧,举国战“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石家庄海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控疫情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支持、服务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石家庄海关闻令而动,遵令而行,积极发挥法规职能,梳理海关防“疫”相关法律法规20余部,编录了战“疫”时期疫情防控3个方面9项内容的专题普法,努力构建海关依法战“疫”、全民守法战“疫”的工作格局,坚决筑牢国门口岸检疫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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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海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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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及接受检疫义务

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规定:“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口岸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申报的制度。出入境人员必须向海关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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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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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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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检疫医师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02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时报告义务

战“疫”当前,遵法守则—石家庄海关疫情防控专题普法w2.jpg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规定:“二、出入境人员若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告知交通工具乘务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旅客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国境口岸有关单位以及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受入境、出境检疫的列车和其他车辆,如果在行程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列车或者其他车辆到达车站、关口时,列车长或者其他车辆负责人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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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海关职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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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海关应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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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海关职责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辖区组织实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预案;

(二)调动所辖关区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协调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口岸管理部门、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直属海关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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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海关职责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隶属海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二)与直属海关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信息;

(三)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04

卫生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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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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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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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口岸海关报告,海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检疫处置措施。对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依法予以留验和医学观察;或依照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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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通报地方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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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五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06

疫情信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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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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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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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行政相对人拒不配合海关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08

行政相对人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法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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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9

海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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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及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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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协力

END

共克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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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石家庄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黄骅港海关

监制/董秉坤

审校/郑惠华  邢兆洁

编辑/郝凯飞  张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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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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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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