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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为你解读《出口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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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6 12: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共5章49条,包括总则、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出口管制领域有了第一部专门法律,将成为我国出口管制工作的有力法治保障,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什么是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如何实施管制措施

对出口物项

? 依据法律法规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 经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外发布公告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

? 规定禁止出口的禁令,包括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禁令以及出口对象的禁令;

? 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对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建立管制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

?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

对滥用出口管制措施

的国家或地区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出口管制与海关执法

《出口管制法》的出台,既明确了海关在出口管制领域的职责,为海关执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了海关执法应履行的义务。

Part 01

赋予海关的权力和职责

出口经营者通过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等特殊贸易形式以及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口管制物项的,也应当依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并向海关交验证件、如实申报。

法条速递

第四十五条  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了出口管制物项代理的法律义务,如违法从事代理业务,将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其中,有违法经营额的,最高可被处五倍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最高可被处五十万元罚款。

法条速递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海关根据出口货物发货人申报、货物对应的监管证件代码进行验核。其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对应的海关监管证件代码分别为“2”和“3”。出口申报环节不能提供相关许可证的,海关将不予放行。

法条速递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Part 02

规定海关的协助与保密义务

海关部门应依法履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法条速递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海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法条速递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海关提醒

出口企业应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时刻关注出口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不同管制物项的政策变动。在海关依法提出质疑的情况下,积极履行提供相关材料等法定义务,主动披露相关情况,切勿以身试法。

石家庄海关为你解读《出口管制法》w4.jpg

供稿:石家庄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京唐港海关

监制/董秉坤

审校/郑惠华  邢兆洁

编辑/郝凯飞  刘子辉

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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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米投稿:sjzhgxwxc@customs.gov.cn
               
原文作者: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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