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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7月1日实施,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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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海关总署决定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好消息,7月1日实施,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1.jpg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
下面我们简单来看一下,这三个文件分别在全国哪些地方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1、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共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好消息,7月1日实施,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2.jpg

2、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新增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另外,我们用一张对比图,来看看跨境电商B2B出口(9710、9810)与一般贸易出口(0110)、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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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看看跨境电商B2B出口电商企业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1、电子信息传输: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一般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其中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低值货物,企业也可选择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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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关单申报:以报关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
3、清单申报:以电子清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及物流信息。
跨境电商B2B出口全国海关复制推广,优势在于帮助企业简化出口申报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快速办理退税等好处。如果有企业想实现更高效的跨境出口通关流程,解决外贸企业和海关的数据对接问题,节约企业制单和申报时间,可以使用四方网络关务管理系统高效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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