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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保区21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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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2 14: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 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便利化政策,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些新举措赋予了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的新使命,有力地提升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了解有关政策,现将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综保区21条”)以问答的形式解读如下:
Q1拓展两个市场

政策内容: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问:请问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
答: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简单来讲,就是将试点企业纳入国内税收抵扣环节,从国内采购原材料或者成品内销国内市场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参与国内环节的税后抵扣,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成本。从2016年10月开始,该项政策已分3个批次在全国48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试点。
问: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当前区内企业普遍面临复杂的经济形势,应对全球性挑战存在诸多问题,此次出台的措施“拓展两个市场”是如何帮助企业对接国内市场、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答:该项政策是针对目前区内企业在对接国内市场时,与区外企业之间存在税负“倒挂”问题,专门作出的一项创新制度设计,是有效解决当前区内企业对接国内市场不便利问题的重要手段。《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在综合保税区进一步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试点,就是为了扩大前期的试点成效,支持更多区内企业享受对接国内市场的便利。
问:如何申请开展此项业务?
答:有需求的地方政府部门,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海关将根据相关要求做好监管和服务指导。
Q2提前适用政策

政策内容: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拟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问:什么是提前适用政策?
答:根据综合保税区管理规定,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但是根据国务院批复文件规定,只有在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后才可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但是部分企业希望为尽快投入生产,在国务院批准后设立综合保税区后就开始投建厂房、购置机器设备等,将享受政策的时间节点提前至国务院批准之日。
问:主要能解决企业什么问题?
答:
01提前享受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政策。
02突破企业必须在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才能享受政策优惠的限制。
03企业入驻区内后,可尽快进口相关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活动。
问:进口相关设备后是否可以用于生产?
答:不可以。
Q3释放企业产能

政策内容: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问:区内的委外加工业务已经开展多年。此次政策与以往有何不同?
答:前期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内的委托加工业务,需满足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的条件,须报经商务部批准,但是现实中目前极少有国内生产工序技术达到产品要求,因此政策实施受益企业不多。2018年4月,海关总署发文将准入条件放宽,允许区内企业可以利用已解除海关监管(监管期限为三年)的免税设备开展委托加工业务,海关对委托企业按增值部分征税,但是在具体准入条件方面依旧限制较多,该项业务并未大范围开展。此次决定进一步放宽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开展该项业务的准入条件,允许该项业务在全国综合保税区范围开展。
问:政策突破点在哪里?
答:取消现行委托加工业务对企业准入条件、生产工艺、设备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问:委托加工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可以有效化解区内外市场资源分割、区内企业先进产能利用不足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问:具体政策如何执行?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委托加工的相关监管要求开展该项业务。
Q4促进内销便利

政策内容: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

问: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如果内销到国内市场,有什么便利措施?
答:根据现行规定,综合保税区内销的货物,如果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应当申领相应的许可证件。对于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移动通信产品、发动机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机械设备等商品,则需要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件。目前,我国综合保税区集聚了大量IT企业以及部分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其产品虽然在国内生产,但是由于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在改革前,区内企业内销时依旧需要出具自动进口许可证件。
为了便利综保区企业内销,促进综保区内加工制造的产品便利对接国内市场,对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视同于国内生产货物销售,销往国内市场可无须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这一举措将有利于企业简化手续和减少成本,扩大内销比例,也有利于更多企业进入综保区内开展业务。同时,也不会对进口商品管理秩序造成影响。
Q5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政策内容: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问:对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实施“四自一简”措施,将有哪些方面的利好?
答:综合保税区内高资信企业较多。为了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核批事项和核批手续,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引导企业自律管理,由企业自主备案、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实施顺势监管。
改革后:
01简化业务核准手续。区内企业开展分送集报、外发加工等须海关核准的业务时,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实行清单管理,一次性赋予企业清单范围内的业务资质,不再另行核准。
02实施自主备案。区内企业在信息化系统中建立电子底账,自主备案货物信息,系统自动审核。
03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区内企业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结合企业盘点计划(一季度、半年或一年),自主确定核销周期,自主开展核销申报。海关根据风险分析情况,结合企业盘点开展核查和后续稽查。
04自主补缴税款。区内企业对短少、灭失等需要补税的保税货物主动办理补税的,无须提交内销补税联系单,实行自报自缴。
该举措将有利于增加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减少企业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能,同时降低海关的监管成本。
Q6促进研发创新

政策内容: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为研发从境外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区内使用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问:区内研发产业主要监管难点是什么?
答:企业研发进口货物具有小批量、多批次的特点,需按一般贸易进口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导致耗时长、手续烦琐。或因申领研发货物数量较少,无法取得出具的相应批文。此外,由于参照传统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对研发业务实施监管,需对研发产品确定单耗并核销,而研发过程带有试验性,工艺不固定,材料耗量难以实际核定,无法适应研发业务发展的需要。
问:请问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答:
01仅适用于有形的研发材料。
02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
03应当设立专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
问:研发政策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
01免证。解决许可证申领难的问题。
02据实核销。解决研发企业核销难问题。
问:具体政策如何执行?
答: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保税研发业务的监管要求。
Q7建设创新高地

政策内容:综合运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

问:此项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提出该项政策措施,旨在充分发挥特殊区域优惠政策和保税监管制度优势,推进各类平台功能叠加、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降低企业成本,提升综合竞争力,聚集创新平台资源,凝聚改革合力,推动创新发展,为“中国智造2025”助力。
问:什么是“三大中心”?
答:
01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定位于特定战略性领域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和高长大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由发改委负责制定并发布相关政策、指导建设和评估工作,中心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可申请国家资金补助。2018年发文实施, 目前全国有5个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02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为核心,主要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由科技部负责总体规划、监督和评估与运行管理等工作。2017年11月发文实施,目前全国有两个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目标是5年内设立20个。《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中提出的产业和技术创新中心两个创新平台。
0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销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由发改委组织推进落实,2007年4月正式发布了管理办法,目前全国有129个。
Q8优化信用管理

政策内容: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问:综合保税区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可以享受海关的信用管理措施吗?
答:目前,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对于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在通关查验等多个环节享受海关的监管便利措施,还可以享受与我国签订AEO互认国家的各类通关便利措施。
由于综合保税区实行物理围网和海关驻区监管,同时还具备卡口、视频监控、通关查验等监管设施和手段,综保区的研发设计企业、加工制造企业的厂房、设备均在区内,区内企业具备较高的可信度,海关将给予更高的信用管理措施。在改革后,海关对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海关认证,符合海关高级认证标准的,直接赋予高级认证企业资质。同时,海关将动态关注区内企业注册情况,加强对新设企业的对接和辅导,帮扶做好企业认证准备。该举措将帮助符合标准的区内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早日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享受更多海关便利措施。同时,引导其他部门参照海关做法,赋予综保区内企业更多基于信用等级管理方面的优惠便利措施,提升综保区的集聚效应。
Q9支持医疗设备研发

政策内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

问:综合保税区进口的医疗器械,有哪些便利措施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国内企业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综合保税区是按照“一线放开,二线高效管住”模式实施监管,货物从境外入区进行存储、展示和研发时,并未实际进入国内市场。为了促进综保区内企业开展医疗器械的研发、展示业务,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医疗器械,用于在区内进行研发、展示使用的,入区环节可暂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待实际进入国内市场时再按照进口规定办理注册或备案手续。改革后,区内企业开展此类业务将更加便捷,有利于支持综保区内健康产业的发展。
Q10简化进出区管理

政策内容:允许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问:简化进出区管理的主要政策出发点是什么?
答:根据综合保税区相关管理规定,海关对特殊区域实行“卡口+围网”封闭式管理,二线入区货物除少量的自用办公用品、生活消费品等货物之外,大都必须办理正式报关手续。随着区内企业利用国内市场和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生产运营过程中与区外的联系密不可分,比如针对区内企业在国内市场采购的能够重复利用需频繁进出区的包装物料管理问题,如果每一次入区都需要报关退税,出区的时候再进行报关征税管理,将会给区内企业生产运行带来较大不便。
问:政策突破点是什么?
答:对于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通过现有的数据联网、智能化卡口等手段对其实施分类管理,由企业自主选择非申报方式入区,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Q11便利货物流转

政策内容:应用智能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实现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监管效能。

问:货物流转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传统业务模式下,区内企业之间、不同综合保税区企业之间以及区内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仍按照报关手续办理,填报项目多,业务流程复杂。
问:如何提升货物流转速度?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保税货物流转,海关总署依托金关二期项目已建成了保税货物流转系统,实现了保税货物流转的数据采集、留痕和可追踪。通过利用统一的信息化系统平台,将现有保税货物流转业务实行一体化管理,由企业自行发送转入转出信息,系统自动对数据进行合规比对,卡口自动核放,企业自行运输,以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监管效能。
Q12试行汽车保税存储

政策内容:允许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问:政策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突破目前普通渠道进口汽车必须落地征税的限制,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该项政策是推进我国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能进一步释放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潜力。
问:所谓落地征税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2004年公布)第58条规定:“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
问:平行进口汽车保税政策是什么?
答:自2014年以来,商务部牵头审批,分4个批次在17个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了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仅允许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地区的特殊区域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业务,其他整车进口口岸的特殊区域暂不能开展该项业务。在特殊区域开展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进一步满足了国内汽车市场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需要,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
问:什么是汽车整车进口口岸?
答:国家指定进口汽车进口口岸。目前全国有29个,其中包括空运口岸和海运口岸。
Q13促进文物回流

政策内容: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的管理,实施审批备案制,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

问:为何在综合保税区内发展文物及文化艺术品相关产业?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随着经济发展,国内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精神追求逐渐占据了日常支出的主导地位,对于文物及国内外高端艺术品的投资需求与日俱增,国内收藏以及文化艺术品交流市场日益繁荣,并且与国际市场的交流不断加强,很多国际上的文化艺术品交流活动有向国内转移的倾向。但是目前,文物、文化艺术品因自身价值较高,正常进口时须取得文化部门批件并缴纳较高的进口环节税,导致此类商品在境外交易后大都在境外存储或展示,或者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入国内。因此,可以利用综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允许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进入综合保税区时实施备案管理,无须办理审批和征税手续,即可在综合保税区内存储、展示,如需进入国内市场,再按照进口相关规定审批、征税等手续。
问:政策创新的预期成效是什么?
答:一是实施文物进出境等级审核;二是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口文物及文化艺术品的监管手续;三是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手续。通过监管手续的后移,把艺术品流通渠道和综合保税区展示、储存等功能搭建起来,会给广大收藏机构和藏家带来极大便利,更加方便国内文化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交流,有利于吸引国际文物及高端艺术品市场向中国转移,也有利于我国流失海外文物的回流,比如,考虑到“税负”较重的问题,国内买家在国外先完成交易后,再将文物进口至综合保护区内进行存储和展示。
Q14开展检测维修

政策内容: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

问: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全球维修、检测认证业务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开展国产产品的售后服务维修业务。如开展全球维修业务,需要商务部等部门个案批准后方可开展,存在审批周期长、项目投产不确定等问题。随着我国加工制造产业链不断延伸,国际分工进一步细化,对技术要求较高、收益率高的全球维修业务转入中国的需求不断增加,在综保区内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具备迫切需求。
改革后,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的全球维修业务。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制订监管方案,并向省商务部门、直属海关备案,即可开展业务。商务部等相关部委不再实施个案审批。同时,支持在综保区内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充分利用综保区政策功能优势,包括一线进境货物实施较宽松的贸易管制政策、检测后的不合格产品退换货便利等,在综保区开展为区内外企业进出口检测和检验认证服务,提高维修产业配套。该举措将进一步吸引高端维修企业入驻综保区,促进综保区产业链条向高端延伸。
Q15支持再制造业

政策内容: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

问:综合保税区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再制造业务,有什么利好?
答:再制造是指将主体部分不具备原设计性能,但具备循环再生价值的入境料件完全拆解,经采用专门的工艺、技术对拆解的零部件进行修复、加工,产业化组装生产出再生成品,恢复或超过料件性能的生产活动。再制造业对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综保区内企业对于开展再制造业务有较大需求,另一方面综保区实施围网管理,能够对再制造业务实施有效监管。改革后,依托综合保税区,将重点推进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领域的再制造产业发展,促进循环经济建设。相关的再制造产品目录正在研究制定中。
Q16创新监管模式

政策内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允许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问:综合保税区进口特殊物品、进口食品、进口动植物产品,将有什么便利措施?
答:为提高综保区货物便利化水平,海关对部分低风险生物制品、进口食品和动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和检验项目分步处置,创新监管模式,允许检验项目后置在区内,实施先放行、后处置。
改革后,一是对于综保区内进口的部分低风险特殊物品,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在入境口岸或在具备条件的综保区实施海关查验,提高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支持国内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二是对于综保区内进口的食品,在口岸一线实施检疫查验后,不进行检验。待进口食品出区进入国内市场时,海关对其实施抽样检验。对需检测的,在满足前提条件基础上,抽样后即放行,产品可以随时出区,缩短等待时间。如后续实验室检测结果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应及时召回问题产品,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其他后续处理。三是对于综保区内进口的动植物产品,在口岸一线实施检疫查验后,允许先入区再实施相关检验项目的抽样检测和综合评定。经检验合格的,允许加工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货物实施后续处置。该举措将有利于把好国门安全,又提高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
Q17促进租赁业态

政策内容: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问:此次融资租赁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在我国起步较晚,是目前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一种新兴业态,2015年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依托综合保税区开展飞机、船舶及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在普通融资租赁业务基础上的再创新,租赁交割标的物为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承租人按照租金分期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收,能够有效降低承租人的经营成本,能够有力促进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目前已成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试点经验。
问:为何要异地监管?
答:飞机、船舶以及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监管上具有一定特殊性,比如融资租赁进口的飞机、船舶,只要在我国空域、水域内,即同时受到多个部门的监管,监管比较便利,风险相对较小。在目前海关已全面实施全国通关一体化的背景下,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按物流实际需要,可以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该项政策的实施,使得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业务更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原来不具备入区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该项业务带来重大利好,将更好地促进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有效降低国内相关行业的运营成本,带动国内金融产业的发展,同时可以更好地融入全球融资租赁市场,打破外资在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垄断,进一步提升综合保税区开放水平和发展质量。
Q18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政策内容: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问: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是综合保税区内发展迅速的一种新型贸易业态。为更好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力综保区打造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平台,有必要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此前,全国已经有86个城市和海南省可以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但依旧有部分城市的综合保税区尚未覆盖。改革后,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相关通知,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该举措将全面支持综保区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在经海关确定具备监管条件后,综保区就可以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更好地适应跨境电商企业选择区域分拨配送中心,推动综保区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全面发展。
Q19支持服务外包

政策内容: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服务贸易。

问: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吗?
答:2020年8月以前,我国对20种商品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等,其中,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等商品是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所需专用设备。现在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将支持综保区内企业进口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更好地发挥综保区的政策优势,支持高附加值产业发展。
Q20支持期货交割

政策内容:支持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问:什么是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答:期货交易是现代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综合保税区(特殊区域)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期货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充分利用综合保税区的保税功能,引入境外投资者,采用净价交易人民币交易方式(报价不含关税、增值税),实物交割时再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期货保税交割是现代期货交易的再创新,已成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试点经验。
问:综合保税区内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预期收益是什么?
答: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能够推动更多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商品期货交易,有效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建设,提高中国期货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我国在国际期货市场的定价话语权,也有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2017年3月,我国已正式启动原油期货上市,原油作为首个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的试点品种,在保税监管状态下作为期货交割标的物开展期货交易,目前已成功引入境外交易者完成开户61家,累计参与交易38家,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启动库容315万立方米,已在大连、上海、杭州、宁波、青岛、湛江这6个关区实施实物交割。
Q21推广创新制度

政策内容:经政策评估后,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

问:综合保税区可以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吗?
答:综保区已成为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的主要载体,已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中有不少是来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始创新的。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了21个自贸试验区,国务院已经分六批推出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并在全国复制推广。该举措有利于综保区优先推进全国各自贸试验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打造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平台。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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