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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给服刑的外籍罪犯邮寄自用物品,可否通过驻华大使馆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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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6 19: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字:外籍罪犯 在华服刑 邮寄物品 大使馆

从境外给服刑的外籍罪犯邮寄自用物品,可否通过驻华大使馆转交?-1.jpg

(海关查验现场 来源:海关发布)


来函咨询:我的一个外国朋友,她先生因在中国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现在中国某地监狱服刑。先生写信给她,希望寄一些学术书籍给他。因为数量比较大,我帮忙了解一下,可能超过中国海关规定的邮寄限量。有人建议她先寄给该国驻华大使馆,然后由大使馆转交。请问这是否可行?
吴国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18修正) 》,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适用该办法,享受一定的免税免验权。公务用品,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进出境物品;自用物品,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生活必需用品,包括自用机动车辆。
你所述物品显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18修正) 》,故如果该国驻华大使馆同意代收,亦应按照普通邮包交由海关查验、征税放行。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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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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