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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出口退税律师提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调查中的程序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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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0 21: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骗取出口退税。被告人黄某是被告单位南通YY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南通FP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ZY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沙某是上海JY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LL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XC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CH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LH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HL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黄莉莉为了获得出口退税,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借用他人货物出口报关过程中,采取假报出口的手段,通过ZY公司、CH公司、XC公司、LL公司、LH公司、JY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FP公司、UY公司退税;被告人沙某明知上述情况,仍通过其公司帮助黄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200446.68元,税款合计3225705.91元,已向国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并已办理退税3225705.91元;其中被告人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价税合计14637101.6元,税款合计2126758.28元。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本案货物出口的事实均客观存在,不属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假报出口的行为特征,本案不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有真实货物出口,不能认定为假报出口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的确有真实货物出口,但并非是被告人黄莉莉与被告人沙建东或他人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销售关系而办理的出口及退税,而是被告人黄莉莉利用其或被告人沙建东实际负责的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向被告单位优悦公司和凡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借用他人货物出口报关后再骗取出口退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假报出口”的手段。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张严锋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借货配票”是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中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就是采用“借货出口”方式,伪造相应的出口单证,来骗取出口退税。其中“配票”是指联络上游企业向其虚开对应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出口业务中如果出现货物并不属于出口企业,将会成为税务部门重点审查的对象。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为了获得出口退税,在借用他人货物出口报关过程中,采取假报出口的手段,通过CY公司、CH公司、XC公司、LL公司、LH公司、JY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由黄某控制的FP公司、YY公司退税。一方面借用他人货物出口,另一方面通过上游企业虚开对应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骗取退税的目的,完全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中“借货配票”的特征,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黄某辩护人提出,公司有实际货物出口,不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被告单位确有实际货物出口,但并非是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沙某或他人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销售关系而办理的出口及退税,而是被告人黄某利用其或被告人沙某实际负责的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向被告单位YY公司和FP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借用他人货物出口报关后再骗取出口退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属于刑法第204条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中“假报出口”的手段。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陈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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