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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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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13: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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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厦门海关行政复议相关工作提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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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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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非直接接触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厦门海关将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邮寄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9号1506(厦门海关法规处,邮编:361000);

2.电子邮箱:xzfysq_xmhg@customs.gov.cn;

(二)申请人因疑似、确诊新冠肺炎正在隔离或者治疗,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关于案件审理



(一)疫情防控期间,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行政复议参加人需递交申请书、证据等相关材料的,可通过电话先行沟通,或者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递交。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复议,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1.行政复议参加人因疑似、确诊新冠肺炎正在隔离或者治疗,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无法参加行政复议的;

2.行政复议参加人提出阅卷、听证申请的;

3.因疫情防控需要,其他导致行政复议审理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形。



三、关于其他事宜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不明事宜,可拨打联系电话:0592-235580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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