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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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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0 13: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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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6号

(关于进口乌拉圭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乌拉圭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允许符合《进口乌拉圭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见附件)的蓝莓进口。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进口乌拉圭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25日

  

附件

进口乌拉圭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乌拉圭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蓝莓,学名Vaccinium L.,英文名Blueberry(以下简称蓝莓)。

  三、允许的产地

  乌拉圭蓝莓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的蓝莓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处理设施均须在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农牧渔业部(MGAP)注册,并由中乌双方共同批准。乌方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注册名单提供中方。该名单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 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3. 玫瑰短喙象Asynonychus cervinus

  4. 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5. 谷实夜蛾球Helicoverpa zea

  6. 越橘球座菌(球座菌果腐病菌)Guignadia vaccinii(Phyllosticta elongata)

  7. 蓝莓盘多毛孢果腐病菌Pestalotia vaccinii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所有出口注册果园建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和调查、必要的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 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必须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出口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

  3. 针对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MGAP需建立监测体系开展监测和维护活动。

  4. 针对玫瑰短喙象,必须在出口果园进行监测,尤其在大雨或灌溉之后,重点检查基部枝条和叶片是否有玫瑰短喙象成虫或蓝莓植株的叶缘出现锯齿状症状。

  5. 针对暗色粉蚧,从开花至收获期进行果园监测,每周检查一次,特别是观察枝干、茎和叶部是否有成虫。

  6. 针对越橘球座菌和蓝莓盘多毛孢果腐病菌,必须进行果园监测,从蓝莓发芽期至收获期,至少每15天检查一次。重点检查茎部和叶片是否有病斑,采集有可疑症状的病害标本,送实验室检测。

  (二)包装厂管理

  1. 输华蓝莓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GAP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 在包装过程中,蓝莓须经剔除、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 包装好的蓝莓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同一检疫条件下,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 输华蓝莓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必须用带有防虫网(最大孔径1.6mm)罩住每个包装盒的通气孔或整个托盘。

  2. 每个包装箱上必须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区、市或县)、国家、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冷处理及熏蒸要求

  输华的蓝莓必须采取检疫处理措施,具体要求见附1。

  1. 冷处理应在MGAP官员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2)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3)进行。

  2. 空运的水果,也可采取熏蒸处理,15.6℃或以上,溴甲烷剂量为32 g/m3,处理4小时。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 MGAP应在出口前对输华蓝莓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 在协议生效后的两年内,MGAP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蓝莓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3. 出口前检疫中一旦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MGAP官员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GACC。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MGAP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蓝莓符合《乌拉圭鲜食蓝莓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IS BATCH OF BLUEBERRI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URUGUAYAN FRESH BLUEBERRIES TO CHINA. IT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TO CHINA.”)。

  对于实施出口前检疫处理的(见附2),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见附3),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蓝莓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 核查进口蓝莓是否附有GACC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 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 乌拉圭蓝莓将允许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进口蓝莓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 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则该批蓝莓不准入境。

  2. 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 如发现地中海实蝇或南美按实蝇,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处理。同时,GACC将立即向MGAP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向中国出口蓝莓,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MGAP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GACC将根据对MGAP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4. 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在乌拉圭未报道过的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MGAP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及预检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GACC将派2名检疫官员赴乌对本议定书规定的检疫程序和措施进行符合性审查,主要对当年输华蓝莓的检疫进行监督、监管并审核出口前的处理情况。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判定出口前冷处理无效,此批货物将不得出口,或采取补救处理措施。

  依据进口检验检疫情况,GACC将决定在随后的出口季节是否需要继续派检疫官赴乌预检。预检应提前与MGAP联系,并且在出口季期开始或期间实施。相关方应为GACC官员进入果园或包装厂提供支持。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乌蓝莓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GACC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MGAP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相关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蓝莓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乌进行考察。 附1

  冷处理及熏蒸处理要求

  冷处理温度要求如下:

  温度范围 持续天数

  1.11℃或以下 15

  1.67℃或以下 17

  2.22℃或以下 21

  空运的水果,可采取熏蒸处理,15.6℃或以上,溴甲烷剂量为32g/m3,处理4小时。具体要求如下:

  温度(℃) 剂量(g/m3) 处理过程的最低浓度(g/m3)

  0.5hr 2hr 3.5hr

  15.6℃或以上 32 26 22 21

  附2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规程

  1. 冷处理设施

  1.1 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MGAP和GACC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1.2 MGAP官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1.3 MGAP官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蓝莓装运前处理的设施的注册,该注册包括说明以下内容的文件:

  (a) 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b) 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c) 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d) 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e) 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1.4 在每个蓝莓出口季节开始之前,MGAP需向GACC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 记录仪的类型

  MGAP官员确保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a) 探针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b) 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c)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MGAP官员查验;

  (d) 能够至少每小时记录所有探针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e) 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3. 温度的校正

  校正必须用由MGAP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a) 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b) 在处理完成时,MGAP官员将用第3.1款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4. 在MGAP官员监管下安插温度探针

  4.1 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MGAP官员的监管下将上托盘的经预冷过的水果装入冷处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4.2 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a) 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b) 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

  (c) 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口处;

  (d) 一个位于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近回风口处;

  4.3 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MGAP官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4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

  4.5 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5. 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MGAP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3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6. 处理结果的确认

  6.1 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3款”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GACC审核。

  6.2 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MGAP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6.3 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要附有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的适当数据统计。

  6.4 MGAP官员必须在确认某处理成功之前背书上述记录和统计值,且应GACC要求,提供上述背书的记录以供审核。

  6.5 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a) MGAP官员确认第6.3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或

  (b) 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7. 装入集装箱

  7.1 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MGAP官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7.2 果实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8. 集装箱的封识

  8.1 MGAP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8.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海关关员开启。

  9. 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存贮

  处理过的果实未立即装箱可以存贮,但需由MGAP官员维持安全状况:

  (a) 如果果实存贮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b) 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贮,则必须用经MGAP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c) 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第7款的规定在MGAP官员监管下进行。

  10. 植物检疫证书

  10.1 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包装厂或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10.2 蓝莓入境时,需向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含由MGAP官员背书的温度记录和温度统计数据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3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1. 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 记录仪类型

  MGAP官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 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2.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 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 温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须用由MGAP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 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MGAP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3.4 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海关关员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4. 温度探针的安插

  4.1 包装好的果实应在MGAP官员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4.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a) 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 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 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1米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 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 所有探针必须在MGAP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4 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5. 集装箱的封识

  5.1 MGAP检疫官员用编码封条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封识;

  5.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海关关员开启。

  6. 处理结果验证

  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GACC应授权结束处理。并且如探针符合第3款要求,处理应被认定合格。

  在水果被移除处理库之前,探针需进行校准。

  7. 温度记录及确认

  7.1 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装运水果的集装箱离开乌拉圭到中国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或延续入境口岸后进行的冷处理。

  7.2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计算。

  7.3 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入境港口海关。

  7.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海关以便审核。

  7.5 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8. 植物检疫证书

  8.1 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备注“运输中”。

  8.2 蓝莓入境时,需向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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