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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废止。 % C$ i k3 m, P- p8 u' ^. u% V% K
《申报管理规定》是进出口关务工作的核心基石:它直接指导我们合规完成海关申报流程,避免因错报、漏报引发合规风险。所以我们应当认真学习该项规定,尤其是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务必应将其纳入年度海关法律法规培训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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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报管理规定》中有哪些变化和亮点,果子(微信:sunkai0107)将重点给大家进行介绍和分析。同时,果子也制作了一个新旧《申报管理规定》的对照表,随附在文章最后,供大家下载学习。 # ^. X V! o2 m/ D8 a7 x
新《申报管理规定》共有三十五条,相较于总署令第103号共新增了14处表述,修改了24处表述,除了5个条款以外均由实质性调整。其中调整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 ~( E0 d; v; \8 e" ~
一、法律依据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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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依据中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及原检验检疫相关法律(如《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这一变化体现了海关与检验检疫职能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完善了海关监管的法律体系,为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中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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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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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报关企业“登记注册”改为“备案”,取消了“预归类”,增加了“预裁定”,取消了报关单证明联的相关表述,加强了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确保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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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了海关申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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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以电子数据报关单为主,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而第103号令中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并重,这一变化更加符合实际作业方式。 4 c1 K& b% v& b! i; k
四、扩大了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 : p8 @8 m" u8 h4 p
扩大了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将原综合保税区、保税仓库和指定范围适用集中申报作业的要求扩大为所有口岸,但需满足同一口岸、规定范围和经海关同意三个条件。这将有助于提高物流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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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关单修改与撤销的细化 % J& ~$ m* T8 v% t+ _) L$ R; e7 ~; Y- U
对报关单修改与撤销的情形、申请材料、海关处理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细化规定增强了申报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明确了企业与海关在报关单修改与撤销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减少争议,提高海关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7 ^9 |% B) z, h7 ~+ i
六、对新形势的适应 : z+ |/ t& l+ J$ M; m1 L
新增了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特殊区域的申报管理要求,以及对“两步申报”模式的规定。这些新增内容体现了海关对新兴贸易模式和特殊区域的监管适应性,为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高水平开放平台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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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报管理规定》的发布是对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一次全面优化和升级。这些变化不仅提高了申报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还增强了海关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为推动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这些调整也体现了海关在适应新时代贸易发展需求、推进海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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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果子(微信:sunkai0107)对海关新《申报管理规定》的个人见解,水平有限,不足之处敬请指出。如大家有进出口商品归类、海关AEO认证、税政调研、海关争议等关务问题,欢迎与我交流。 % p& F& g- P/ |
我是果子,报关员果子,您身边的关务好伙伴。
- j" X- P& B8 D; k3 Z5 y新旧对照表下载链接
新旧申报管理规定对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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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法下载请联系本人,微信:sunkai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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