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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成分影响归类的主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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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5: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品成分影响归类的规则主要是针对混合成分商品而设立的,主要集中在食品、塑料、纺织、贱金属等商品类别。主要包括百分比界定原则、不许含有原则以及重量最大原则。
  (一)百分比界定原则
  所谓百分比界定原则是指在混合成分商品中按注释或条文规定的某种(些)成分是否超过或者低于某个固定百分比的情况来确定归类的原则。表8—1中有些商品归类时就要遵守百分比界定原则,例如第13章按重量计蔗糖含量未超过10%的甘草浸膏应归人品目13.02。贵金属合金品目的归类原则是在此原则的基础上,还须遵守其他规定。
  贵金属合金的品目归类原则简述如下:
  含有贵金属的金属合金,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贵金属的含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即应视为贵金属合金,且按以下规则归类:
  (1)按重量计铂(或铂族)含量在2%及以上的合金,应视为铂合金;
  (2)按重量计金含量在2%及以上的非铂(或铂族)合金,应视为金合金;
  (3)按重量计银含量在2%及以上的非铂(或铂族)及金合金,应视为银合金;
  (4)按重量计含铂(或铂族)、金、银含量单独计算均在2%以下的合金,应视为贱金属合金。
  即在贵金属合金归类时,其优先顺序是铂(或铂族)合金,其次是金合金,最后是银合金。
  (二)不许含有原则
  所谓不许含有原则是指注释或条文中不允许含有某种(些)成分,哪怕只含有0.01%,也会影响归类的原则。比如注释中规定糖食是不允许含有可可的,因此即使含有0.01%也不能视为糖食(一般应归人第18章);第28章和第29章中的化学品除注释或条文有说明的 以外,都应是符合化学定义、不能含有其他物质的化学品(允许杂质除外),否则一般应归入第38章。此外“均化食品”(第16章、第20章)、“均化蔬菜”(第20章)都不允许含有品目条文所列基本配料以外的其他类别基本配料,否则就属于“混合均化食品”(第21章),不许含有原则在品目条文中体现的典型例子是“15.03猪油硬脂、液体猪油、油硬脂、食用或非食用脂油,未经乳化、混合或其他方法制作”,未经乳化、混合的限制,致使混有极少量植物油的食用液体猪油也不允许归人品目15.03(应归入品目15.17)。不许含有原则是归类时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因为很少的某种成分的存在,就会导致商品归入不同的商品编码,考生在进行归类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
  不许含有原则也可以说是百分比界定原则的特例,确切地说,就是含有某种成分的最大百分比限度为零,否则将视为其他商品。
  (三)重量最大原则(含重量相等从后归类原则)
  重量最大原则是又一关于商品成分影响归类的原则。所谓重量最大原则是指在混合成分商品中,一般按重量最大(三种及以上成分对商品在遵守加和规定后)的成分对商品进行归类的原则(包括当所含若干成分重量相等时的从后归类原则)。重量相等从后归类原则是指当没有重量最大的成分时即所含若干成分重量相等(按规定加和后)时,按品目(或子目)顺序归人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或子目)的归类原则。重量最大原则是对混合成分商品设立的最重要的归类原则,运用于食品、塑料、纺织、贱金属等商品类别的归类。希望大家在学习本部分内容时,注意不同类别商品在运用此规则时的共性,在掌握共性的基础上区分各自的特性。此外必须加大练习力度,以求得较好的学习效果。
  鉴于重量最大原则涉及商品类别较广,下面按编码本类次的顺序分别介绍食品、塑料、纺织、贵金属(子目归类)、贱金属等商品类别的重量最大原则。为了保持某种商品归类原则的完整性,与重量最大原则无关的规定只要与所讲商品归类有关联也在此一并介绍。
  三、重量最大原则
  (一)品目09.04~09.10所列产品(调味香料)的混合物的归类原则(第二类植物产品第9章咖啡、茶、马黛荼及调味香料)(主要依据第9章章注1)
  同一品目内调味香料的混合物仍归人该品目,子目归类时按重量最大原则办理。如80%的胡椒粉(0904.1200)与20%的辣椒粉(0904.2020)组成的混合物,应归入子目0904.1200;50%的胡椒粉(0904.1200)与50%的辣椒粉(0904.2020)组成的混合物,应归入子目0904.2020。不同品目调味香料的混合物归人品目09.10,如20%的胡椒粉(09.04)与80%的肉桂粉(09.06)的混合物,则应归人子目0910.9100;该组品目所属调味香料及其混合物中,如加入其他物质而改变了其基本特性,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则应按混合调味品归人品目21.03。(需要说明的是在第9章的注释中并没有提到重量最大原则,而是运用了归类总规则三,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与运用重量最大原则归类的方法及结果相同)
  (二)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产品食品的归类原则(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16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主要依据第16章章注2)
  归入第16章的食品,其动物产品含量必须超过20%,含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产品的食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产品归类,归人第16章相应品目。归入第16章同一品目的动物产品与其他品目产品比较时应该合并计算重量,当没有哪一种动物产品重量最大时应该归入可归入的有关品目中最后一个品目即从后归类。
  例如:某罐头食品按重量计含有10%的鸡肉、含有10%的猪肉(混合的)、含有15%鱼肉、含有55%的蔬菜,其余为配料。
  说明:因为该食品动物类原料含量超过了20%,所以应归人第16章,鸡肉与猪肉为同一品目16.02项下的原料合并计重达到20%,超过了鱼肉含量,故该罐头应归人品目16.02。再按照从后归类的原则最终归入子目1602.4910。(需要说明的是在第16章的注释中并没有提到比例相等从后归类的原则,而是运用了归类总规则三,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与运用比例相等从后归类愿则的归类的方法及结果相同)
  (三)共聚物(包括聚合物混合体)(品目39.叭~39.13)的归类原则(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39章塑料及其制品)(主要依据第39章章注4及子目注释1)
  1.品目的归类
  除条文另有规定以外,均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单元所构成的聚合物归人相应品目。为此,归入同一品目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即加和后与其他单体单元的重量进行比较。如果没有一种或一组共聚单体单元重量最大,则共聚物和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序号顺序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即从后归类。
  2.子目的归类
  (1)在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时:
  当共聚物不能按所列名称冠有“聚(多)”的聚合物(聚合物中有一种单体单元的重量在95%及以上)、具体列名共聚物(列名的共聚单体单元的重量之和在95%及以上)及化学改性聚合物归类时,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相比)所构成的聚合物归人该级相应子目。为此,归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即加和后与其他单体单元的重量进行比较。只有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如果没有一种或一组共聚单体单元重量最大,则共聚物和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序号顺序归入有关子目中的最后一个子目即从后归类。
  (2)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其他”子目时:
  共聚物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相比)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该级相应子目。为此,归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即加和后与其他单体单元的重量进行比较。只有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如果没有一种或一组共聚单体单元重量最大,则共聚物和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序号顺序归入有关子目中的最后一个子目即从后归类。
  例1:95%高密度聚乙烯(HDPE)和5%聚异丁烯构成的聚合物混合体颗粒
  说明:应作为高密度聚乙烯归入品目39.01,最终应归入子目3901.2000。因为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该共聚物有一种单体单元的重量在95%及以上应按所列名称冠有“聚(多)”的聚合物归类。
  例2:氯乙烯一乙酸乙烯酯共聚物颗粒,其中氯乙烯单体单元为55%,乙酸乙烯酯单体单元为45%
  说明:氯乙烯为主要共聚单体,应归入品目39.04,最终应归入子目3904.3000。因为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该具体列名共聚物的共聚单体单元的重量之和为100%,应按具体列名共聚物归类。
  例3:以45%乙烯单体单元、35%丙烯单体单元及20%异丁烯单体单元构成的共聚物颗粒
  说明:由于丙烯单体单元和异丁烯单体单元合计超过乙烯单体单元,所以应归入品目39.02。又由于丙烯单体单元比归入39.02的其他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的比例都大,所以应作为丙烯共聚物归类,最终归入子目3902.3090。
  例4:以40%乙烯单体单元、30%丙烯单体单元及30%异丁烯单体单元构成的共聚物颗粒
  说明:由于丙烯单体单元和异丁烯单体单元合计超过乙烯单体单元,所以应归人品目39.02。又由于丙烯单体单元与异丁烯单体单元比例相同,异丁烯共聚物应归入以其他列名的子目3902.9,是同级子目中的最后一个子目,所以不应作为丙烯共聚物归类,最终应归入子目3902.9000。
  例5:以60%苯乙烯单体单元、30%丙烯腈单体单元及10%乙酸乙烯酯单体单元构成的共聚物颗粒
  说明:苯乙烯为主要共聚单体应归人品目39.03,品目中没有具体列名该共聚物的子目。但是有部分共聚单体单元构成的具体列名共聚物子目即苯乙烯一丙烯腈共聚物。由于该共聚物的共聚单体苯乙烯单体单元与丙烯腈单体单元的重量之和为90%,未达到95%,不应按具体列名共聚物——苯乙烯一丙烯腈共聚物归类(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时,具体列名共聚物的共聚单体单元的重量之和应在95%及以上)。所以本题应归入子目3903.9000。
  例6:聚乙烯(比重0.92)与聚乙酸乙烯酯组成的聚合物混合体(颗粒状)。按占聚合物混合体总重量计算:乙烯单体单元为50%、乙酸乙烯酯单体单元为50%(2001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17题)
  说明:依据第39章章注4规定,共聚物混合体应按聚合物混合体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单体单元所构成的聚合物的品目归类,比例相同时从后归类。聚乙烯应归人品目39.01,聚乙酸乙烯酯应归入品目39.05,所以本题商品应按乙酸乙烯酯聚合物归类,归入品目39.05。因39.05品目下有一个“其他”子目,所以子目的归类应参照子目注释1办理,即因为本题商品乙酸乙烯酯的含量不足95%,所以不能视为聚乙酸乙烯酯,而应视为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因为颗粒状是固态不属于水分散体,所以应归人子目3905.2900。
发表于 2010-8-7 08: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哪儿摘的这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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