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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货物因品质原因退运回来是否要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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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5: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加工贸易货物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相关规定办理。  {2 e. r2 `8 x7 }$ J  y
二、对于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的,企业可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办理;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企业按如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一是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二是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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