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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后转让其他企业应办理哪些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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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0: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383号)的规定: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已经解除监管不作价设备产权归属应视中方和外商的协议约定而确定,海关是否已解除监管不是确定不作价设备产权是否转移的依据。5 ~" j+ Z) J- b
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7号公告规定: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后应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如果企业转让给其他企业需要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并向海关备案。
发表于 2011-1-18 14: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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