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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征收反倾销税商品,是否受有关反倾销制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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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4: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有关规定,对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进口经营单位在有关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交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对不能提交有关单证或进口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被诉倾销产品的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海关认定应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的,在产品因故内销时海关按审定的原进口料件的价格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对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已经申报进口,但因故申报内销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后的,海关按本公告第二、三条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具体请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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