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本文为非官方的解读,也不是纯粹的解读,仅作为我们自己的一些看法。文中的内容与观点不一定都正确,也不一定符合所有人的愿望,仅作为学术交流、参考与分享,不代表任何人的立场。我们希望能与广大企业沟通交流,从实践中得到更多情况,进行业务和技术上的探讨,共同提高政策把握能力,提高公司关务管理能力与决策水平,规范公司关务管理,符合海关管理规定。& h4 a( ?4 `9 Z: X5 | a, H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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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一、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5 c( R. I# C2 F% a/ S8 q;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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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c4 J' \- y3 W" A0 O: G 原来规定“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5 ~1 F4 d1 c: P7 X! X/ e* w
此次的修改,可以理解为经海关批准, 加工贸易货物可抵押。8 E8 V% W* X1 g3 y/ @
但我们也看到,本次修订去掉了“质押、留置”。我们认为去掉了“质押、留置”,尊重了客观事实,增加了政策执行的灵活性,贴近实际的加工贸易货物流转及处理方式。2 E4 u# }, p! [ j8 h
因为加工贸易货物“留置”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区分,事实上“留置”是加工贸易企业经常存在的事情。例如加工手册到期后,剩余的料件结转到下一本手册,这样产生了短期的留置。有的工厂的订单取消了,一时也没有新的订单,料件可能一时甚至长期也用不上,企业如果不作余料结转,则可以做退运或申请内销。但往往退运境外没有人要,或存放困难,而内销要征税企业不愿花钱,况且有时境内没有买家等情况,因此加工贸易企业对于手册的剩余料件,基本上都是不管实际生产是否用得上,都往下本手册结转,有的甚至成了死料而长期结转。 + j4 q& B7 k8 f' L; ~( h
因此对于我们加工贸易企业,要注意订单的及时跟踪,做好原料的采购方案,必要时需要制定好后备方案,尽可能防止死料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