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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新法速递,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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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00: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4号   关于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货物商品编码填报事项的公告
, @. s) I; U& Y* y( \【生效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 Y; ]: Y2 J' O【内容提要】根据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设置及税则号列的调整情况,海关相应调整了部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公告就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货物商品编码填报事项作出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列明的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填报;对本公告附件所列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公告中的规定执行。公告附件所列进口货物包括: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氨纶、碳钢紧固件。; W- Q! q9 W1 e! D! z+ H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 I1 H6 B1 `# @, J7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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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5号   关于公布《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2年版)》的公告0 [+ c$ `; `+ Q. _+ W
【生效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0 q8 }4 a6 G7 ~* a
【内容提要】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7号附件1《大陆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号附件《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合并,制定了《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2年版)》,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49个税则号列,其中,标有“ex”的税则号列是指该税则号列包括多项商品,但仅在清单中列名的产品为免征关税的农产品。
2 N* Q7 K4 b. v' F; O) k2 [6 m" J6 d【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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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6号   关于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3 X" m, W" X" a& S$ ^# C6 e【生效时间】自2012年1月5日起执行。
4 b8 ?8 y. G. E' }- {, E【内容提要】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12年1月5日起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共12份。
7 X% w2 z, f. h1 |- Y( Z! i.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w) L8 i- w* c9 ]% b( P- J! N
5 l5 n2 M# N5 V9 {, B5 q" E
4、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1年第3号   关于公布2012年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目录的公告$ N* C' d' W, b5 z* c  n
【生效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 b- N- ?0 f9 }" g【内容提要】根据《海关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告公布了2012年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目录。% N( \5 e  \. W5 B$ H' m
【效力等级】★★☆☆☆(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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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96号   关于调整进口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的公告3 N2 X9 M' u; q9 K2 h
【生效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N% e. H; I$ n, K0 q) l6 `% v% p
【内容提要】为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相关义务,树立我国负责任渔业国际形象,遏制非法捕鱼活动和有效养护有关渔业资源,农业部和海关总署于2010年6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第1389号),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共4类鱼种,13个海关商品编号的水产品。为进一步完善对进口水产品的查验机制,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对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进口附件1所列水产品(包括进境样品、暂时进口、加工贸易进口以及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等),有关单位应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附件2)。进境时,有关单位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持《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水产品原产地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确定。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时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证明原件。如在船旗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加工附件1所列产品进入我国,申请单位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副本和加工国或者地区授权机构签发的再出口证明原件。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第1389号)废止。
& `4 N; w0 x8 j' u3 j/ y【效力等级】★★☆☆☆(农业部  海关总署公告)) m8 t2 ~! ]0 F* ]0 y6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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