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关于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制度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 告
2015 年第 35 号
为激发企业自律管理活力,深化进出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海关现代监管制度,推进海关治理机制现代化,厦门海关决定建立并实施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制度,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定义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自主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自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问题,主动书面报告海关,海关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置的管理行为。
二、书面申请
进出口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稽查部门进行主动披露,说明主动披露的相关事项并随附证明材料。
三、处置措施
对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的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问题,海关可以酌情免于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减免税款滞纳金。
进出口企业实施主动披露的事项,可以作为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特殊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不视为主动披露的情形
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的事项是海关已经发现违法事实的,或已列入稽查范围的事项,不属于主动披露的适用情形。
进出口企业实施主动披露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披露有关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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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
2015 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
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制度:进出口货物放行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自主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自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问题,主动书面报告海关,海关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置的管理行为。
开展背景:为激发进出口企业自律管理活力,深化进出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海关现代监管制度,推进海关治理机制现代化。
传统模式:海关按照海关法和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稽核查,经海关稽核查,发现因被稽核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认定被稽核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改革模式:要求进出口企业在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的基础上,对照海关监管要求,通过自我检查,主动将存在问题报告海关,海关可以酌情免于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减免税款滞纳金;进出口企业实施主动披露的事项,可以作为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特殊调整的参考依据。
受益对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创新点和突破点:
运用风险管理手段,将进出口企业分类处置,确定不同企业自查重点;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主动披露,有利于更好的借力社会资源,提高主动披露的规范性;将过去“以我为主”、“大包大揽”的监管模式向发挥企业自主管理及信用管理的综合治理模式转变。
实施或预期效果:
该制度有利于中国海关更好与国际海关通行做法接轨,促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进出口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企业守法便利、海关执法效能获得双赢。
原文作者:厦门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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