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填制 | 进出口报关单当中的“境外发货人”到底该如何填报
看到这个标题,老报关员们也许会不屑地“哼”出了booger。之所以会写这个题目来聊一聊,是因为虽然做了这么多年报关,也算是老报关员了(之前晒出的报关员红本本大家也看到了,可以说资格和年龄都“老”),却从没有仔细去探究过报关单中的“发货人”到底该填谁,以及填报的依据是什么?可能很多人也会有这么个体会,根据经验,知道怎么做,但不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做,正所谓“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当别人来问你,问什么的时候,那种回答不上来的尴尬还挺难受的。
本文就针对“境外发货人”的填报做一些探讨,将我的理解分享给大家,大家觉得我说的不对,使劲批评就行了,我保证虚心接受。
一、境外发货人的法定定义与填报核心依据
法定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这一规定明确了境外发货人的法律定位是进口合同的签约方,而非物流环节中的提货单(如提单)上的发货人(SHIPPER)。
填报核心依据
填报境外发货人时,需以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信息为准。海关通过合同关系确认交易的真实性,而提单等运输单据仅反映物流安排,可能涉及代理或中间环节的调整。
例如,进口合同中卖方为A公司,但提单上的SHIPPER可能为A委托的物流公司B,此时报关单仍应填报A公司。
二、外贸合同签约方与提货单发货人的区别
合同签约方的法律地位
外贸合同签约方是交易的法律主体,其信息直接关联海关对货物来源、价值、权属的审查。合同中的卖方需对货物的质量、交付等承担法律责任。当海关对货物进行质疑,例如经过查验被查扣的货物,需要货主(收货人)到海关解释清楚的时候,外贸合同就是必要的证明文件。这一点在报关单上的体现就是要出现在报关单“发货人”栏。
提货单发货人的物流角色
提货单(如提单)上的发货人(SHIPPER)通常指办理货物托运的主体,可能是实际卖方、代理商或物流公司。
例如,在FOB贸易术语下,SHIPPER可能为买方指定的货代公司,但这不影响报关单中境外发货人仍为合同签约方。
实务中的不一致性处理
若提单发货人与合同卖方不一致,海关允许报关单与提单信息存在差异。因为从前面合同签约方和提单发货人的物流角色已经证明,谁才是那个真正的法定“货主”。但是要注意,企业需完整保存合同、发票等清关文件,在海关提出的时候用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三、填报具体要求与例外情形
1.名称与编码填报规则
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若检验检疫要求其他外文名称,需在英文名称后以半角括号标注。 编码: 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需填报AEO编码(如新加坡企业格式为SG+12位编码);非互认国家企业或无编码的,可免填。
2.特殊情况的处理
无境外发货人,属于报关单填报规范中的“特殊情形”,如捐赠物资、退运货物等无商业合同的情形,名称及编码可填报“NO”。多重合同关系, 若存在多个合同卖方,需以直接向中国境内交付货物的卖方为准。这也就是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的“签订并执行外贸合同的卖方”,签订和执行是且的关系。四、风险与合规建议
法律风险提示
错误填报境外发货人可能导致海关对交易真实性的质疑,甚至被认定为申报不实。这里的填报错误,是指没有严格按照填报规范的要求,填报合同签约方之外的抬头,这种就属于“申报不实”,会导致海关怀疑贸易的真实性。
若委托报关企业代理申报,报关企业需对合同关系进行合理审查,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现在的报关行总是觉得客户给什么资料就报什么资料,除了问题也与己无关,这不仅存在申报错误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会损失客户,也可能直接被海关处罚。
合规操作建议
合同管理
确保进口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卖方身份,并与提单、发票等单证逻辑一致。合同从签订到执行,一直到最后的保存(海关要求3年),都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妥善保管,后面需要的时候才不会手忙脚乱。例如海关核查的时候,会不通知直接上门,或者给很短的时间让企业提供单证,平时没有保存,恐怕短时间内是很难条理清晰地提供出来的。
单证核对 报关前需核对合同、提单、发票的关联性,避免因信息矛盾引发海关查验。因为报关单时候需要往系统上传随附单证,如果资料之间的数据出现矛盾,单一窗口的审单系统可不是吃素的,立马就能给你布控到,企业要想解释清楚,那可以要提供一大堆材料的,什么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等都可能要求提供,相信你不会愿意面对的。
特殊情况备案 若提单发货人与合同卖方不一致,建议在报关时附上书面说明或委托协议。这是比较聪明的做法,但是很多人不这么做,我也没听说过谁主动这么做过,但是这么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在海关质疑你之前,自己先说明了一下。光看这态度,就大大增加了海关的好感度。五、案例解析
案例背景:某中国企业从德国进口设备,合同卖方为德国制造商A公司,但提单上的SHIPPER为A公司的物流代理B公司。
报关单中“境外发货人”应填报A公司名称及编码,提单信息可单独提供但无需调整报关单,只需确保报关单上的发货人为外贸合同签约人即可。
若错误填报B公司,海关可能要求补充合同证明A公司的卖方身份,导致清关延误,何必呢?
总结
报关单中的“境外发货人”应严格依据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填报,其法律意义在于确认交易主体和权责关系。提单等运输单据的发货人信息仅反映物流安排,不可替代合同签约方的法律地位。企业需建立合同与单证的一致性管理机制,确保申报合规,避免因填报错误引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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