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修订(二)政策解读之一
特别说明:本文为非官方的解读,也不是纯粹的解读,仅作为我们自己的一些看法。文中的内容与观点不一定都正确,也不一定符合所有人的愿望,仅作为学术交流、参考与分享,不代表任何人的立场。我们希望能与广大企业沟通交流,从实践中得到更多情况,进行业务和技术上的探讨,共同提高政策把握能力,提高公司关务管理能力与决策水平,规范公司关务管理,符合海关管理规定。修订一、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解读:
原来规定“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此次的修改,可以理解为经海关批准, 加工贸易货物可抵押。
但我们也看到,本次修订去掉了“质押、留置”。我们认为去掉了“质押、留置”,尊重了客观事实,增加了政策执行的灵活性,贴近实际的加工贸易货物流转及处理方式。
因为加工贸易货物“留置”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区分,事实上“留置”是加工贸易企业经常存在的事情。例如加工手册到期后,剩余的料件结转到下一本手册,这样产生了短期的留置。有的工厂的订单取消了,一时也没有新的订单,料件可能一时甚至长期也用不上,企业如果不作余料结转,则可以做退运或申请内销。但往往退运境外没有人要,或存放困难,而内销要征税企业不愿花钱,况且有时境内没有买家等情况,因此加工贸易企业对于手册的剩余料件,基本上都是不管实际生产是否用得上,都往下本手册结转,有的甚至成了死料而长期结转。
因此对于我们加工贸易企业,要注意订单的及时跟踪,做好原料的采购方案,必要时需要制定好后备方案,尽可能防止死料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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